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乙醇發電機

日產研發了乙醇改質器(Reformer)結合固態氧化物燃料電池(SOFC)的電動車增程器,乙醇發電機。
「這項技術利用改質器,將車輛油箱中加入的生質酒精(或乙醇混合水)轉化為氫氣,使氫氣在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SOFC)內與氧氣發生反應來發電(圖2)。生產的電力會儲存在電池中,按照需要從電池向驅動馬達供電。配備於車輛時,該燃料電池系統類似電動汽車的增程引擎。」
這個等於是把乙醇燃料電池(發電機),當作電動車的增程器,使用生質燃料(酒精)來不斷替車用電池充電,而延長其行駛里程。
停在有充電座的地方就充電,在路上跑到快沒電時,就用燃料電池燒酒精來充電。(原來電動車的所有設計,包括煞車回收電能裝置等,完全不用改。)
乙醇酒精可以來自農業廢料,這也是大家努力的方向。甲醇酒精大部分來自煤氣或天然氣。
植物種子富含的澱粉質,藉由發酵或蒸餾可以很容易變乙醇,就是傳統製酒的方法,但成本太高了,不可能把人喝的酒精灌進汽車的加油孔。不過美國玉米便宜,劣級或過期玉米會被用來製酒精。
用糖水來製酒精比較便宜,這也是巴西等國用甘蔗汁或椰子汁或甜菜汁來製酒精的原因。但是還是太貴了。
所以大家都在研究用木屑雜草甚至直接養綠藻來製造酒精,農業廢料變酒精難的是使用特級酵母菌或其他細菌來分解木質素、纖維素等,才能用稻殼、稻稈與稻葉來製酒。誰能找到或做出這種超級細菌的,取得專利後,就可以大發財了。
日產汽車發佈了新技術e-Bio Fuel-Cell,通過對生質酒精進行改質製備氫氣,利用燃料電池發電並驅動汽車。具體方式是,利用改質器將車輛油箱中加入的生質酒精(或乙醇混合水)轉化為氫氣,然後使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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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是偽科學呀!

(2019/3/28 更新)
*《黃致豪專欄:測謊 想像與迷思(八)-司法決策歷程與測謊(出處: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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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為科學研究比較成熟的歐美國家,多半都已經同時從科學面以及法制面下手,排除掉測謊證據這條「司法決策的(假)捷徑」:測謊不僅是是司法決策的假捷徑,更是通往冤罪的真捷徑。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2830
(文末有此系列專欄的其他連結。)

*《特輯:司法中的科學與偽科學

https://pansci.asia/archives/issues/pseudo-sci-in-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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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

上個月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引發不少討論。

近期最高法院對測謊結果的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該測謊結果,如就不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

原判決已就本件測謊鑑定,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規定,囑託鑑定人即具有測謊專業之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副組長李錦明對施永華及證人童馨儀、陳俊雄所作之測謊鑑定,如何形式上符合經受測人同意等基本程式要件,鑑定人李錦明如何接受有良好專業訓練與相當經驗,復依法具結,本件測謊程序之要件並未欠缺,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該測謊鑑定結果應具有證據能力,

且施永華及證人童馨儀、陳俊雄所為不利供述均通過測謊等情,說明何以作為其等不利陳玉珍供述憑信性之佐證,及證人即具有美國測謊學會鑑定人資格之林故廷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何以仍不足否定上開測謊鑑定結果之理由,核屬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取捨與證明力判斷之合法職權行使,要無違法可言。

判決全文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daLKkjgm1k%2FsReKlatluFvJ3vuE0aMSWaoWv82pc1Pc%3D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我國就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對於實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固均乏明文;#但晚近實務多認為測謊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審判之參考#祇是不得採憑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而已#非絕對的優勢證據

從而被告就被訴事實所為否認或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縱無任何虛偽之情緒波動反應,但此與卷內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間,何者為可採,何者為不可採,仍應綜合卷內證據資料為合理之比較,無所謂一旦通過測謊,即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換言之,法院縱然不採取此類證據方法,亦無損及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判決全文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daLKkjgm1k%2BQT98e2J%2BTh1OcjBO58KA0mfFcAJZjI7U%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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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是偽科學呀!
這些測試心跳汗漬反應的古老儀器,準確度比用擲銅板決定,其實好不了多少。
要贏過測謊機,其實也很簡單,你不是超級冷靜,情緒沒有波動,也就是夠「冷血」,泰山崩於前而面不改色(這也是幾個著名的冷血連環命案凶手,都能通過測謊的原因),不然就是超級亢奮與緊張,也就是夠「熱血」,對任何事情都大驚小怪(這也是在鞋子裡藏一個圖釘,對於每一個問話,都讓自己被刺一次,就能打敗測謊機的原因),以致於情緒都一樣而無法測量。


從市府員工的「自願測謊」還是「自願被測謊」事件加以檢討,首都市長的人權概念到底是因為久居醫院不諳人權,還是不在乎,就不知道;不過我們關心的是:測謊得到的證據真的是好證據嗎?而在刑事訴訟實務上又是怎麼看待…
PLAINLAW.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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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短片,能讓你很快打擊測謊鑑定報告的可信度。
台灣的法律實務,還非常信任測謊這種偽科學,實在有點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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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1046 號】刑事判決理由摘錄:「測謊鑑定報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固無明文規定。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其他專業機關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就鑑定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鑑定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難謂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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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
法律問題:檢察官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囑託專業機關對被告為測謊鑑定,鑑定報告顯示被告對犯罪事實有說謊反應,此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即無證據能力)。
(一)測謊原理既在於探究受測人生理反應變化以判定有無說謊,然人之生理反應受外在影響因素甚夥,諸如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激憤的情緒、受測以外其他事件之影響等,不止於說謊一項,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之關連,亦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之可能性,是以縱使今日之測謊技術要求對受測者於施測前後均須進行會談,以避免其他因素之干擾,惟科學上仍不能證明此等干擾可因此而完全除去之,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尚不能認為有絕對之因果關係。
(二)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亦即一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如指紋、血型、去氧核糖核酸之比對,毒品、化學物質、物理性質之鑑驗等,均可達到此項要求,可在審判上得其確信,至於測謊原則上沒有再現性。蓋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前開指紋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形有異,加之人類有學習及避險之本能,一再的施測亦足使其因學習或環境及過程的熟悉而使其生理反應之變化有所不同,故雖測謊技術亦要求以再測法而以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然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之科學鑑識技術相較,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
(三)是測謊技術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四)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725 號判決採此見解(詳見資料1)
˙乙說:肯定說(即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依該條立法理由說明,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本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而檢察官或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所為之機關鑑定,並依同法第206條出具鑑定之書面報告,即屬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丙說:折衷說(有條件的承認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一)測謊報告,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惟法院應審查其於符合下列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始有證據能力: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僅應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
(二)有關測謊報告之證明力: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方可。
(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94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95年度台上字第873號、87年度台上字第3339號判決採此見解(詳見資料2至5)。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即無證據能力)
審查意見:採丙說
(即有條件的承認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研討結果:本題最高法院有不同意見之裁判,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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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測謊真的9成準,也真的5成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16/886717/
作者:楊律師這幾天最熱門的新聞是測謊,其實不能怪柯市長,因為在不了解…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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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與測謊】
理論上我們應該可以信賴:醫師基本上都是受過相當的科學訓練的。
那麼,市長柯P在對部屬使用測謊之前(如果確實有這樣下令的話),是不是至少有了解過測謊的原理及其科學上的限制呢?
如果測謊因為其在科學原理與實踐層面的限制,而不適合在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庭當中作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使用,那麼這些限制到了行政法領域(先不談我對政風制度的極度反感)就可以以檢視忠誠度為理由,自動被忽視嗎?
測謊在科學上的問題,不妨看看這篇舊文。
https://pansci.asia/archives/issues/pseudo-sci-in-justice
如果有某樣技術或理論跟你宣稱:效果超好,保證沒問題,也不願意告訴你…
PANSCI.ASIA

馬雲的"假貨更好論"

馬雲這話講的真逗。典型中國式的思維。

(中國OEM製造工廠,是這樣幹的:前門交客戶訂貨,從後門運出特A級假貨,然後到淘寶網上賣,說他保證跟真品一樣的用料、做工、品質,甚至外型,然後還賣比較便宜,因為不用給外國原廠賺,回饋客戶,抵制外國吸血鬼,...你覺得這樣會對嗎?

換個場景,二十幾年前,台灣的夜市也是充斥從工廠後門出的原廠(仿冒)品,後來美國祭出超級301條款,逼台灣政府加強取締,採取重罰與刑罰拘禁,才改善的。

這是仿冒呀,你有種就自創品牌,自己做行銷,自己作客服,不要拿著外國客戶的訂單,多生產一批,然後說自己賣的是原廠貨,還比較便宜,是因為不給外國吸血鬼賺。

仿冒就是剽竊,period。

我看不起偷竊他人創意或設計的小偷,更看不起那個小偷還振振有詞的說我是維護民族尊嚴與正義。

品牌是用商標來保護,設計使用專利與營業秘密,創作使用著作權與營業秘密,而製造工藝用專利與營業秘密來保護。這是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商業競爭的合法手段。

你要用非法手段來破壞市場秩序與遊戲規則,然後以民族大義來辯解,說別人制定的遊戲規則不公平,所以我不用遵守,我就覺得十分可笑。

舉例來說,專利是國家制定制度,對發明人許以一段時間的市場專營經濟利益,以換取發明人把他的營業秘密與技術竅門公諸於世來造福社會,以利技術詳細內容的取得與交流,方便大家在前人的發明創見上再創造,從而加速技術的進步(看了別人的專利,更容易讓人產生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靈感)並避免研發資源的浪費(人家已經發明的東西,直接取用就好了),並不能簡單的將專利類比為政府以身分或其他條件「特許」某人專賣某類產品的專賣權,例如以前的鹽商、織造,鴉片,菸酒公賣,菸酒捐等。

專利制度在本質上是跟公平交易法衝突的,所以國外專利師的考試,專利法、行政法與反壟斷法與不公平競爭法,都是要考的。法院實務也是把公平交易法與專利、商標、著作權並列為智慧財產權而為智慧法院所管轄。

既然是公平競爭,就會設有裁判,就會設有比賽規則,不能說我比不過,我就在外面偷跑,或者我不管比賽規則,在場內亂跑,不服從裁判的取締或裁決,如果搞到被驅逐出場,還要到處喊說被歧視,要罷賽抗議,我的選手是最優秀的,不可能作弊,...

中國式的思維是這樣的,喊說我的設計與製造質量都不比原廠差,甚至比原廠好,現在外國用商標與專利等控告我在販賣仿冒品,是因為你們把商標都申請了,把專利也都佈滿了,因此我申請不到,所以是不公平競爭,...

這種倒果為因的辯解法,不可笑嗎?尤其這是從中國首富科技新貴馬雲嘴裡說出來的,還是對國內外投資者公開的演講發言,更令人噴飯。更叫人搖頭!)



在周二于杭州举行的阿里巴巴投资者会议上,董事长马云就假货问题回应称…
DW.COM|由 DEUTSCHE WELLE (WWW.DW.COM)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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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OEM廠在淘寶賣正廠貨(可能沒有掛原廠品牌),絕對侵害原廠的商標(比附攀引行為,因為你說你比某廠的品質好,價格便宜),專利與著作權,怎麼不是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所有OEM廠也都跟原廠簽訂有授權生產契約,還有保密協定,這些OEM廠在淘寶賣同樣貨品,怎麼會沒有違約侵權與違反保密協定的問題?

這些廠商以前在賊子市或夜市賣正廠(仿冒)品,現在跑到淘寶網賣,這跟商業模式競爭,又有何相干?馬雲還真很會鬼扯耶!

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總算新政府要開始推沼氣發電了

總算新政府要開始推沼氣發電了,...

各位知道台北市的廚餘無處可去只能做堆肥嗎?荒廢在淡水八里的蛋形槽,本來要做廚餘與廢水處理場底泥的發酵槽,用來沼氣發電,都通過驗測了,但被出國一直玩一直玩前環保署長叫停的嗎?

沼氣主要是由甲烷組成,如果釋放到大氣中,是比二氧化碳還強一千倍的溫室氣體,極度破壞臭氧層,而牛羊等反芻類動物所產生的屁,也多是它。沼澤與火山,是最大的沼氣產生源。

把它拿來燒而發電,跟燒天然氣一樣,是最佳的轉化沼氣為水蒸氣的方法。



引用文章:
沼氣技術日趨成熟,市場也正在擴大之中。今日最有成績的是德國,大型沼氣廠由一三九座(一九九二)增加到的七七七二座(二○一三),沼氣發電量達三五○○兆瓦,政策目標是,二○三○年沼氣將取代百分之三十的天然氣(俄國進口)。中國大陸是沼氣大國,農村地區廣泛使用小型戶用沼氣池,大約有將近一千萬個,大型沼氣廠有兩百多座。美國沼氣原本落後,可能後來居上。今年八月,農業部、環保署、能源部聯合公告,合力推動沼氣,目前現有二千沼氣廠將發展為一萬三千座。能源部上周宣布支持五項大型生質能源計劃,其中兩項屬沼氣,農業部也承諾支援相關農業的沼氣技術開發。



蔡英文總統昨天邀集閣揆閣員到家中作客,第一個「聊天」議題,就是能源問題。農委會主委曹啟鴻昨天指出,將全面推動「沼氣產電」賣給台電,增加養豬戶收益,還能把豬糞水汙染變成能源產業,預計一年內輔導百家業者沼氣…
UDN.COM|由聯合新聞網上傳




李德和 其實,用「豬糞轉化沼氣」這原來是農委會推動養豬事業廢污水污染的防治設備,所以,很多養豬場都會有個大大黑黑的橡皮袋裝備就是「豬糞轉化沼氣」的設備。加個燃燒蒸氣鍋爐(或用柴油引擎)+發電機就成為"沼氣發電"。
「豬糞轉化沼氣」+發電推廣的問題是國外是大型養豬場、養豬專業區、或者將不同養豬場的排洩物及廢水集中處理用這組系統才會有經濟效益;台灣廠商"很聰明的"做出縮小版經過農委會專案補助推廣,所以,台灣的「豬糞轉化沼氣」的使用是讓中大型養豬場不再那麼臭和汙染河川,但是,所產的沼氣也不過是當成瓦斯用在燒熱水或冬天豬舍保暖用。
是早有在做前半套,但是後半套就做不起來,因為台灣大部份的設備規模不足。
這種東西會由後端有效經濟電能產出回溯中間的發酵氣體產出量及轉換槽量體而出現前端的投入量再對應到養豬場的規模。

陳達
豬隻排泄物一定要製造沼氣才能處理嗎?
Vincent Chen 引用文章:
雞糞、豬屎、廚餘與堆肥,都可以用來環保綠能發電!(http://blog.udn.com/vchen123/19867122
餿水油與地溝油應該用來製造沼氣發電 (http://blog.udn.com/vchen123/18400503

陳達
世界上其他國家談的綠能,是指"非排碳類"能源,跟你說的很明顯不相同,是否台灣並不存在地球上呢?

李德和 石安牧場養72萬隻雞用一套每日可處理80噸雞糞和160噸污水的發電設備,平均一隻雞一天會拉出約110g的雞糞和用掉220g的水,產出8000M3的沼氣可以發出約13600度的電,看起來應該是很OK,怎麼我卻感到怪怪的?

陳達
13600/720000=0.019度電/每隻雞每天
我很好奇 是多少碳排量

陳達 
這宣傳保證2度 上頭那才1.7度

李德和 沒啦,我只是好奇的查查看沼氣發電的置換量是怎麼回事。

陳達 
一立方米甲烷約700克,燃燒產生二氧化碳約2公斤,若是8000立方米<排出二氧化碳約16公噸

李德和 照資料看,燃燒沼氣對應排放沼氣在【溫室氣體管制】上,CH4=25CO2,所以,燃燒沼氣理論上是等同1/25的CO2排放量,8000M3(0.656 g/L: 25 °C, 1 atm)→5.248噸的CH4,排放略等於360.8噸/日CO2排放量;經過燃燒會排放14.432噸的CO2,透過【溫室氣體管制】減排認定會變成14.432-360.8=-346.368噸/日→126424.32噸/年的CO2減排。

陳達 
為何要製造沼氣來排放?

李德和 沒辦法啊!生物排洩物及廢棄物做發酵轉化時一定會產生沼氣(CH4+.....),用生物質反應器去轉化又太貴,所以是必然之惡!人的排洩物處理也會產生沼氣,這個量更大。

陳達 
必要之惡的必要性已經動搖

李德和 陳達 您是說進口美豬嗎?這也是個方法吧!

陳達 

Vincent Chen 沼氣與天然氣的熱當量差不多,在絕大部分的應用中,都互相可以取代。德國的目標是讓沼氣可以取代天然氣發電用量的至少1/3,而天然氣發電算是火力發電選項中最乾淨的了。李德和的減碳計算式沒錯,所以推廣沼氣火爐與發電,是推廣綠能,是一種減碳方式。
陳達
這事似乎讓台灣更違反巴黎協議,不會害台灣出口商被抵制吧!

李德和 所以,要看未來的【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怎麼設定了。這東西目前應該會是在碳權交易所的作業項下,台灣出口廠商未來可能要依據所選擇抵用碳權來源的碳權交易所制定之【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辦理認證了。

陳達
那是過去式了。
巴黎協議是說,各國要自己提出減排承諾與減排計畫,先進國家要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支持。而我們想要的,是成為技術服務輸出商,到開發中國家提供"生產過程如何減排"的專業技術與設備。當我們倒著做,我們出口什麼啊?

李德和 請問:各國自己提出〈減排承諾〉與〈減排計畫〉如何認定?還不是要做【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或是用【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項目的基準值回算前一年度的CO2管制項目(產出及吸收)的生產總排放量,要不然就又是喊爽的。
之前的【國家溫室氣體/CO2總排放量】基準是:石化燃料(石油、煤、天然氣)使用量+人口的生物總排+畜牧業口數生物總排-農業面積總吸收量-林地面積總吸收量,概算出總CO2排放量。國際貿易視為CO2排放量移轉→【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計算CO2移動量,所以,才會吵很久而一直難以進行。

陳達 
沒錯,目前協議是以國家為基準,按年度計算增減量。

李德和 不過,話說回來,台灣除了少數企業已經開始做「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支持進行CO2吸收項目開發」外,政府和大部份的出口企業真得太掉以輕心了,一旦我們無法證明〈減排承諾〉與〈減排計畫〉成果,就會變成要去削減【國家溫室氣體/CO2總排放量】基準的正項目,這就很硬了!

陳達 
我們最吃虧的就是非核能源項,幾乎都是火電。

李德和 我們倆個這樣談,還滿杞人憂天的,又不會被召去執行溫室氣體減排業務,最多也不過是能努力讓自己少吃肉、多吃菜、少放屁、再多號召一些朋友一起來而已!於事無補,因為不到黃河心不死的儍蛋還很多。

李德和 最近大家在吵發電議題,背後的推力不就是為了增加綠能發電來減少【國家溫室氣體/CO2總排放量】基準的正項目─石化燃料(石油、煤、天然氣)使用量?
很少人會把【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當一回事,其實,這個東西的影響才大,因為我們是國際貿易的輸出端=CO2排放量移轉的輸出端,如果我們要光靠【國家溫室氣體/CO2總排放量】達成〈減排承諾〉與〈減排計畫〉,還是無法建立國際貿易上CO2排放量移轉的競爭優勢:我看到CO2排放量移轉計算【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最後的版本是可以把使用綠能發電的電量變成CO2抵減額計入生產的【碳足跡】(CO2 Footprint ),不知到目前的【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是否還是可用?我認為這才是達成〈減排承諾〉與〈減排計畫〉真正要用的工具。
不過,我還是認為台灣很難認真去瞭解【碳足跡認證規範】(CO2 Footprint Certification)的內涵,就像ISO認證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