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敬祝東吳法碩乙恩師們,教師節快樂!

我是個很討厭老師的人,因為我從小就不是個乖乖聽話的學生,尤其是國中、國小的老師們,更常招呼我(對,就是體罰)。

我小學時候,因為父親經商失敗,唸了四個小學,尤其在新竹的兩個國小,由小二到小六上,待了四年半,都是被編到由體育老師當導師的放牛班,都是正職的校隊教練(一個是手球,一個是籃球),上課都是叫同學一起朗誦課文或者用海綿去吸乾籃球場的積水就解決掉的,我常因為不專心聽講或者拿海綿來玩而受罰,被他們用藤條打是稀鬆平常的事,其中一個老師更很有創意,都是要我伏地單手或單腳離地,趴在座椅間或教室外的地上,來上他的課。別人受到這樣的處罰都會大哭,就會得到原諒而回座休息,但是我從來都不求饒,所以常常就趴在地上來上完兩節課.想來,他們也是為我好,從小幫我練身體.我記得有次他下課了忘了還單手趴在教室外地上的我,就去訓練校隊,等我姐姐哭著去求老師放我回家,天都早就黑了,結果回家手抽筋,完全都不能彎,洗澡時更是一碰就痛,然後又被我媽毒打一次...還有些老師,號稱牛奶老師,就是不斷宣傳訂牛奶的好處,還有人要同學到他家補英文或算數,沒有訂或沒有參加補習的同學,就出去打掃,不能聽課,...國中時,沒有那麼傻,知道要跑了,就常被訓導主任與訓育組長,用板凳木條或棒球棍追著打,跑給他們追,其實也是為我好,幫我練身體,...上了高中,我整天翻牆翹課,人也長得壯了,一看就像匪類,沒老師敢打我,但是我也很少在課堂上出現,所以保持著跟老師們最遠的距離,能不碰到,就不要接觸,...我唸大學與研究所時,因為我除了考試外,也沒有在課堂上出現過幾次,所以老師不認識我,我平時跟他們也很少有接觸,既然沒有來往,就不會有感情,...

我從來沒有想過,我會在教師節,寫這篇文章,來敬祝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專碩(法碩乙)班教過我的老師們,姚瑞光老師,馬漢寶老師,孫森焱老師,林東茂老師,林誠二老師,謝在全老師,朱柏松老師,朱石炎老師,李念祖老師,劉宗榮老師,林秀雄老師,江朝國老師,劉紹樑老師,謝銘洋老師,張登科老師,莊永丞老師,戴立寧老師,潘維大老師,楊奕華老師,成永裕老師,程家瑞老師,楊禎老師,林三欽老師,教師節快樂!

這是因為,每一位教過我的東吳法碩乙的老師,都是學富五車,在他的專業上,能夠教導我許多,受用不盡,而且他們都有滿腔的教學熱忱,恨不得傾囊相授,其中我最佩服的是姚瑞光老師,那時他都近九十歲了,還是聲如洪鐘,不用麥克風,連上三節課,所有的判例與法條,都記在他的腦海裡,學生問他問題,若當時不能回答,下一節課必定回覆清楚,真是太厲害了。東吳的老師們,讓我對於老師的既成印象完全改觀,...

下面我用我上過的林東茂老師的一節刑法總則課程內容,作為範例,讓各位知道,我的東吳法碩乙老師們,上起課來,是多麼的精闢與深入議題了。

-----
醫師的保證人地位來源與浪漫主義

林東茂老師:好,醫師的保證人地位來源,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這個義務的關鍵是契約。當病患清楚表示不願意接受救治,契約關係就結束了,醫師自然不再有保護義務。

我看到楊教授這篇文章,其中有一個點是錯的,這個問題是這樣,裡面有個例子,這個例子是寫什麼呢?有一個人在餐廳心臟病突然發作了,然後救護車還沒有來,他必須被趕快做人工心肺復甦術 (CPR) ,情景是這樣。然後再餐廳裡面有其他三個人,甲乙丙,這三個人都會 CPR 。甲是餐廳的老闆,乙只是個普通的客人,然後丙是個醫生,現在他問,後來這三個人都袖手旁觀,三個人都不做 CPR 。丙有沒有責任?當然沒有,我們剛剛已經討論過了,病患連送醫院都還沒送,何況是在餐館呢?

同學:所以他就是一個旁人?
老師:所以他是一個純粹的旁人,所以那個醫生當然沒有任何刑法上的責任,連那個行政法上的責任恐怕也沒有。耶!好像有行政法上的責任,好像有噢。
同學:對,醫師法裡,因為他的專業,他是二十四小時待命,這是急迫的病人。
老師:嗯。那個一般的客人,當然也沒有,他沒有急救的義務。所以,這個人的死,跟乙丙都沒有關係,那跟甲,餐廳老闆呢?
同學:其實也沒有。
老師:你知道這個文章在寫什麼,對不對?
同學:她說他是掌控者,類似危險前行為與危險源的掌控者的地位。
同學:沒有因果關係。
老師:有因果關係。
同學:在他的場所發生這件事,跟他是危險源的掌控者這件事,沒有因果關係。
同學:又不是看到廚房火燒到那裡,而心臟病發。。。
同學:或者餐廳的菜太好吃了,或太難吃了,而心臟病發。。。
老師:例如今天他吃了我餐廳的東西,例如不乾淨,
同學:例如他吃了魚丸,因而噎到,倒到地上,需要由背後兩手握拳頂他的腹部(馬力克急救)。
老師:恐怕連吃了魚丸,因而噎到這件事,都沒有關係。楊教授說,其實不能怪他,他不是讀刑法的,我看了嚇一跳,他說餐廳老闆跟客人發生契約的關係,所以依照這個契約的關係,所以老闆對於客人就有保護跟照顧的義務,這是合理的說法嗎?當然不合理。
同學:他不是開醫院啦,假如是開醫院,就再說。
老師:如果他是檢察官的話,這個老闆就慘了。
同學:老師,現在就 CPR 這件事他沒有保證人地位,那麼就打電話求救這件事呢?
老師:我也認為沒有。因為,做 CPR 跟求救這件事,是一樣的,都是不從事有效的救援行動,都是令人失望的期待。問題是,所有令人失望的期待,都會發生刑法的責任嗎?當然不是。所以,核心的問題是:"保證人地位是有?還是沒有?"那我們的回答是沒有。我開餐廳,我跟客人,只是一種私的經濟交易行為(買賣)。你來我的餐廳,我賣飯給你,就是這樣一個買賣的契約呀。我跟你訂的是買賣的契約,怎麼一個買賣的契約會形成我的保證人地位呢?如果是這樣,以此類推,你來我的電影院看電影,昏倒了,那麼電影院老闆會被抓去關(誰敢開電影院)。公車司機也是這樣。你坐我的公車嘔吐了,或是發燒,我不把你緊急送醫,我會有責任,那還得了?對不對?(計程車更是這樣)計程車司機更危險。你在我車上昏倒了,那我不趕快把你送醫急救,(就會被抓起來),所以這是不對的。
同學:可是這在德國,可能就是這樣子。
老師:那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為救助罪。
同學:不過,我們沒有這個。

老師:不過,德國這個罪,實在太嚴厲。楊秀儀教授這篇文章其實寫得很好,他寫了一個附註,他提到,當然他這個附註不是在批評德國這個規定,可是這個附註對於德國法那個規定,其實算是批評。而且,我不知道德國的立法者,如何回答他附註裡寫的這段話:
『當代法律之所以不課予一個一般性的救助義務,主要原因為:一,基於個人主義原則、當個人權利與社會需求相衝突時,以個人主義優先,人們有權決定做自己的事( do your own thing );二、基於「為何是我?」( why me? )之論點,當多數人同時身處意外現場,卻皆置身事外時,檢方無法一一起訴。如僅為引起公眾注意,而擇一部份人起訴,其標準何在?被起訴之人必然會問:「為何是我」?詳細探討見 Lawrence S. Wrightsman, Michael T. Nietzel, and William H. Fortune, Psychology and the Legal System, p47-48 (3rd edition, 1994) 』

多麼好的的文字,所以這篇文章有他的價值在。這個情況很有可能呀,例如車禍,旁邊圍觀的人很多,德國檢察官可以都用不為救助罪起訴他們嗎?(同學:統統抓起來。)德國人要怎麼處理這個情況?可是我不知道德國人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有這個罪。其實,我知道,整個德國整個法律思想,有很濃厚的社會連帶關聯。浪漫主義的思想運動,就有這樣的東西。

我還沒有機會跟你們好好談一談,到底什麼是浪漫主義的思想。這個浪漫主義的思想運動,是形成於十九世紀的德國,再散播出去,德國是浪漫主義思想的大本營,所以德國才會有這個東西。所以他們的法律很可怕,刑法的網綿密無比,法律的漏洞比較少,可是法律的漏洞少,那就意味著,國家刑法權的釋放就很大,國家刑法的收藏就比較少,國家的刑法收藏不好,就意味著我們很可能動則得咎。這個以後有空再講好了,到底什麼叫做浪漫主義。我們現在當然美化,浪漫主義真美好,既然話帶到這邊,乾脆講一講好了。讀法律,對於背後的思想有一點了解,就會好像你那基本功做得好,打拳就會如魚得水,那基本功很重要。

何謂浪漫主義:

你知道啟蒙運動是什麼東西?我們現在的法律,刑法也好,公法也好,基本上都是啟蒙運動之後的產物。啟蒙運動,英文叫做 Enlightment ,就是照亮的意思,到底要照亮什麼呢?(黑暗時期 the dark age 。) 那麼什麼叫做黑暗時期呢?(宗教法庭林立)你知道古希臘,古希臘是比較多元開放的社會,原則上是如此,所以你看那古希臘是多神論,他不是一神論,而且古希臘的神是有脾氣的,神跟神會忌妒,神跟神會發生爭鬥,要由一個更上位的神來處理它們之間的爭執,所以他們的神是有人性的。對人的約束力是比較少的,你看那古希臘的穿著,都是露肩的,斜肩的。這一點,印度的服飾受古希臘的影響。古希臘社會是比較放縱情慾。一個社會如果放縱情慾,意味著他的人文色彩是比較濃厚的,呈現正相關。唐朝就是如此。所以他會描述裸體,我們講古典,就是蔣希臘,他有很多裸體雕塑,人的身體基本上是可以被描繪的,被歌頌的。

到了西元約 475 年(第五世紀),基督教得到羅馬帝國的承認之後,多神論不存在了,宇宙只有一個真正的主宰,就是上帝,從第五世紀開始,到將近十四世紀這段期間,漫長的九百年時間,被稱為歐洲的黑暗世紀,中世紀,神學主導一切,一切的思想,一切的政治,政教合一。地球上的君王,其權力必須來自神授,所以叫做君權神授。地球上的君王他的權力來自於上帝。我們信仰上帝,所以我們不能懷疑上帝呀。你不能懷疑上帝,那你怎麼可以懷疑地球上的君王呢?所以政治上的權力,因為君權神授的思想,而牢牢的被建立起來。教皇說的話就是神諭,而且所有的藝術基本上都是為神服務的。所以,你看中世紀的繪畫,有一個明顯的特徵,有機會到歐洲的美術館,看文藝復興時期以前,就是中世紀,的繪畫,他的題材都很固定,聖母抱著聖嬰啦;要不然就是一個人很謙卑的跪在神的面前,嘴巴念念有詞,祈求贖罪;要不然就是三聖圖啦;藝術基本上是為神服務的。還有,肉體是污穢的,因為人背叛上帝,所以他被逐出伊甸園,所以肉體這種東西是有原罪的,是邪惡的,所以要包裹起來,所以肉體不可以隨便顯露出來。所以你看那中世紀的繪畫,一定看不到裸體。

所以到了文藝復興時代( 13-14 世紀, Renascence ),達文西這些人,在繪畫時,還要去拿古希臘的繪畫,以前早期的收藏,偷偷躲在地下室,用燭光去照,因為他們發現古希臘的繪畫,很有解剖學的視野,那個肉體是活生生的,為什麼古希臘的繪畫中的裸體是活生生的,因為它們允許我們去觀察他們呀。但是你看中世紀的繪畫,那個人體是不太勻稱的,這個中世紀就是這樣,一切的文學、政治、還有藝術,甚至科學,都是服從於神的。

到了文藝復興的時候, 13-14 世紀,人開始覺醒了,請注意,文藝復興不是啟蒙運動,文藝復興是文藝復興,啟蒙運動是啟蒙運動,文藝復興的時間早,啟蒙運動的時間比較慢。到了文藝復興,人的理性開始覺醒,這點跟啟蒙運動是一樣的。人的理性能力覺醒,就會開始搞怪。所以你看藝術家會開始照鏡子,覺得我看起來也蠻偉大的,因為人開始有自信,這樣俊秀的臉龐,沒有道理不畫張自畫像。所以西洋繪畫史從哪一個時代開始有自畫像?文藝復興。 14 世紀時候,有個德國畫家,叫做 Albert 杜勒, 30 歲畫了一幅自畫像, 40 歲畫一幅自畫像, 50 歲再畫一幅自畫像。請注意,這個舉動有多麼傲慢,這個傲慢是因為人類覺醒的開始,所以文藝復興意味著人的覺醒,而且從文藝復興時代開始,畫家才會狂妄的把他自己的名字寫下去。在這之前,畫家因為是服從於上帝的,所以不敢簽名。藝術家是沒有自己名字的,

什麼叫做歌德藝術?就是集體創作的一種藝術。例如你去巴黎的聖母院大教堂,你去德國科儂的大教堂,你去維也納的史帝番大教堂,你會發現巨大厚重的門上,已經有很多珍貴的雕刻品,桌椅,柱子,屋頂,窗戶,到處都是精緻的繪畫,可是沒有一幅畫下面有題字,這個叫做歌德藝術。當然哥德藝術有個外觀,就是那個尖塔非常非常的尖,好像人的兩隻手,無限的向上延伸,他其實是對上帝的憧憬。歌德藝術是集體創作的,藝術家是被泯滅的,是犧牲的,全部沒沒無聞的奉獻給上帝。自從神的地位慢慢的在人的心目中降低之後,歌德藝術再也無法出現了。因為怎麼會有人這麼笨,辛辛苦苦的做了一幅畫,會不把自己的名字題上去?

文藝復興的特色,意味著人類覺醒的開始,或者理性能力的抬頭,但是文藝復興有個共同的特色是,回望古希臘,文藝復興的英文 Renascence 就是 re-birth 的意思,就是重新誕生。為什麼叫做重新誕生呢?就是古希臘的人文精神,在漫長的中世紀已經被泯滅掉了,我們現在要回望古希臘,跟古希臘學習。所以叫 re-birth 就是人經過漫長的近一千年的時間,是被冰凍起來的,人體是被冰凍的,人的情慾是被冰凍的,人體是不能夠被歌頌的,我們要把它解開,把人從冰箱拿出來,讓他解凍,讓他重新發展他的情慾吧,讓人重新再覺醒。所以,文藝復興運動,是一個回望古希臘的運動,但也是個理性思維的運動,所以科學的運動,在文藝復興時代已經慢慢開始覺醒了。科學能力的覺醒,就是人的覺醒,理性能力的覺醒。

大規模的啟蒙運動是在 1700 年,十八世紀開始,從英國開始的。啟蒙運動講的是,人與生俱來,就擁有巨大的理性能力,所以人必須善用它與生俱有的理性能力,去對所有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加以批判、檢討,甚至可以推翻。這個理性思維的運動,不是回望古希臘的運動,是歐洲現代人的真正覺醒,啟蒙運動是向前看的運動,文藝復興是回頭、回望古希臘的運動,這是他們最大的區別。舉一個例子,我在一本耶魯大學教授寫的書,叫做西方近代思想史,這本說我讀得非常非常熟,裡面提到,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參與羅浮宮設計的數學家、建築家、和思想家,他叫做 Perrault ,他說:「美麗的古物總是值得尊敬的,但我平視古人,而不曲膝。」西方近代思想史說 Perrault 的這句話,意味著近代真正的歐洲人開始了。這個是啟蒙運動,啟蒙運動是前瞻未來,而不是回顧過去。我以我們說現代的法律制度,是啟蒙運動幫我們建立起來的。啟蒙運動已經開始在反省了,國家權力發動的合理根據到底是什麼。所以他們才開始在反省,以前我們不是說,覆巢之下無完卵,當國家和個人這兩樣東西放在天平上秤的時候,我們會說國家是明顯的重,個人是微不足道的。可是啟蒙運動三、四百年前,他們就在講,大逆不道的話,他們說什麼呢?國家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才在人間被豎立起來。跟我們以前小時候受的教育是完全不一樣的。國家這個東西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才在人間被豎立起來,所以個人當然優先於國家。沒有個人,怎麼會有國家。所以個人最重要。所以啟蒙運動一開始根本是純粹個人主義的運動,個人主義等於自由主義。完全的個人主義,希望把國家的力量完全屏除掉。亞當史密斯講過,他標榜最小限度政府原理,我們稱之為古典自由主義。古典的自由主義形成於以前的啟蒙運動時期,啟蒙運動剛開始,就是反抗神權,希望能徹底摧毀神權,你要知道一個運動的開始,一定跟她前面那個時代背景是完全背道而馳的,會變得很極端。所以啟蒙運動一開始標榜的個人主義是極為極端的個人主義,國家的力量,越少越好,國家的干涉,越少越好。這是啟蒙運動,也就是我們所講的理性思維的運動,跟我們法秩序的建立,關係當然非常非常密切。

當然,過了兩三百年的檢驗,陸陸續續的事件讓我們知道,太講究個人主義,不是件好事,慢慢的,個人主義有集體主義的色彩,個人主義的保護,不要忽略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們讀民法,民法是怎麼告訴我們的呢?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時民法的思潮不是發生重大轉變嗎?第一個,由契約的絕對自由,改變為相對的自由。相對的自由是什麼?強制締約。有一些壟斷的行業,石油、電力、自來水,或者像疾病的重症,我已經發生這麼急迫的重症了,你總不能說叫我慢慢去找別的醫生,我來了,你就是趕快給我醫療。強制締約的思想,已經考慮到整體的社會利益,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因緣際會發生緊急危難,簡單的說,契約的自由已經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們講相對的自由,所以有強制的締約,包括我們所謂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利於消費者,那個契約條文是無效的,這個是考慮到眾多人的利益,尤其是考慮到弱勢族群的利益。我們刑法有重利罪,重利罪是什麼?是不希望你放高利貸嘛。問題是放高利貸,有什麼不可以?我只是登個廣告,您要借錢嗎?女人經營,最可靠。你看到這個廣告,自己來跟我借錢,在你完全瞭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現在拿六萬走,一個月後要還十萬),這不是我們當事人之間的自治嘛,又沒有脅迫你,又沒有欺騙你,這不是私法自治嗎?給你的也是真錢嗎?可是為什麼我們說這樣不行?民法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超過的部份,變成自然債務。你如果要還,可以。你如果不還,我不能起訴叫你還,我沒有請求權基礎嘛。法律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我告訴妳,已經沒有絕對的個人主義了。個人主義已經不是真正的個人主義了。所以,我們從民法的第一個原則,已經發現啟蒙運動之後的絕對個人主義,已經行不通了,這個叫陽極陰生。很多事情走到了極端,你會發現他不得不拐彎,因為他不能走下去了。走下去,你會發現很多人,例如弱勢族群,她的權利會受到很大的損害。

還有,本來損害賠償,是以過失主義為原則,過失原則。可是,現在我們知道,就算你沒有過失,你還是要賠,像民 188 條僱用人的責任,計程車行靠行的老闆,計程車司機在外面開車出車禍,我的伯父就是這樣破產的。有個司機深夜兩三點,在高雄旗山跟軍用卡車撞在一起,那個司機受重傷,車上四個乘客當場死亡,我伯父就是這樣破產的,那天開始破產,整個公司解散,因為民法 188 條。我伯父在家裡睡覺,跟計程車司機撞死人有什麼關係?是他的過失,又不是我伯父的過失,可是我伯父破產了。法律為什麼要這樣規定?保護那個弱勢族群。因為那些被僱用人通常是經濟上的弱者,僱用別人的老闆,是經濟上的強者,假定有人被受僱人侵害了,被侵害人要請求損害賠償,我們法律上要允許這個被侵害人可以直接向後面的那個經濟強者請求損害賠償。可是他沒有過失呀?我們法律不管那麼多,你就是要賠,這叫做"無過失責任"。這要是在以前啟蒙運動,會被批判得一蹋糊塗。豈有此理,國家的權利可以大到這樣嗎?我告訴妳,這世間沒有絕對的真理,都是動態的平衡。就是那個陰陽,沒有絕對的真理。所以,老子才會講,道可道,非常道。真的,法律上的理論也是如此,這個時間的對,過了五十年、一百年之後,我們不敢說他還是對。舉例,我們現在不斷的講大話,老師不可以懲戒學生,說老師懲戒學生一定是錯的。還有現在的主流思想,是死刑必須廢除的,對不對?我告訴你,那只是現在的說法,我告訴你,五十年後我的說法是主流,以後我的說法一定是主流,以後因為人類的居住空間會因為北極的冰層的大量融化,我們的居住空間會越來越狹窄,狹窄到我們被壓迫處在那個最有限的生活空間裡面,我們還會放任一個不斷在侵害我們的人繼續在我們的生活空間裡嗎?我們講基本人權,也都是有相對性的。相對性,就是道。相對即道。我現在越來越清楚,道就是這個東西,道就是相對性。相對性就是絕對性的相反,就是動態平衡,就是道可道,非常道。

你現在約略的知道古希臘在搞什麼,中世紀在搞什麼,文藝復興在搞什麼,啟蒙運動對法秩序的影響有多大。好,啟蒙運動基本上是一個理性思維的運動,標榜人類的理性是巨大無比的。理性是一切,理性是無堅不摧的,理性就是任何社會制度,法律制度,都可以經由人類強大的理性而加以創造出來。理性可以創造鐘錶,理性當然可以創造我們的法律制度,是可以無中生有,創造一切。理性就是這麼巨大。

什麼是哲學,哲學不是常講些莫名奇妙的話叫做哲學,哲學是對一切知識領域,對一切生活領域,更深刻的思考跟反省。法律有深刻的思考跟反省呀,你把法條繼續挖下去,就會碰到更深刻的思考跟反省,那個東西就叫作法哲學。法哲學會常去碰什麼呢?就是到底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對錯的最終極判斷的標準是什麼?這個叫做法哲學。對於任何知識領域、生活領域,作深刻的思考跟反省,就叫哲學。但是那個哲學,不一定是學院派的人才會講。我看過無米樂這部電影,一個老農夫講了一句話,讓我震動了一下,我到現在為止都還印象深刻。他說:一個人如果對這土地沒感情,就表示他快要死了。這是哲學,這是自然哲學。人怎麼看待它的土地,怎麼看待那個 Nature ,這樣深刻的反省跟思考,就是自然哲學。這老農夫講得很好,為什麼只有康德講的才算數?將來我寫文章,一定會這樣引,老農如是說,但別人一定覺得我沒水準,你不會用德文嗎?我覺得很可恥,為什麼要用德文才叫做有深度,為什麼用日文才叫有深度,農夫講的就叫沒有深度?農夫講的話才是最深刻的東西。

你還記得,我曾經講過薩維尼這號人物嗎?薩維尼是浪漫主義的信徒。我們講浪漫主義,其實沒有一定的思想內容,它是個龐大的思想運動,這個思想運動很複雜,但是有幾個基本的思想主軸。第一個主軸是,他們看待世間萬物的態度,姑且稱之為宇宙論,他們採的是有機論。看待世間萬物的態度,稱之為宇宙論,而啟蒙運動所標榜的是無機論,世間萬物是完全無中生有,可以被創造出來的。一切的萬事萬物,可以被人類巨大的理性把它創造出來。人類可以創造鐘錶,可以建造船艦,可以造太空梭,全部都是無中生有,人類可以創造法律制度。但是浪漫主義的宇宙論是採有機論,浪漫主義相信萬事萬物都是有機的成長,所以他們稱之為有機論。什麼是有機論?你可以把山上的花朵拿到城市來養,會活,但是那個花朵會比較小,顏色會沒有那麼鮮豔,就是會長得不太健康。他們說,一切的生命,包括法律制度,社會制度也是如此,都是有機的成長。什麼叫做有機的成長?就是一切事物,都不是獨立的存在。就像花朵,他跟成長的土壤,陽光的照射,還有空氣、溫度、溼度,全部有關係。這是有機的,人也是如此,為什麼北歐的人比較肥厚巨大,人的頭髮顏色也是這樣。為什麼北極熊比較肥厚巨大?馬來熊比較黑、小,個性可能也都有點差別。可能馬來熊個性比較天真,北極熊個性比較陰險,都跟成長環境的有機條件有關係。有機的成長,條件是不一樣的。人法地,人的成分與地球的成分是一樣,人要跟地學習,天人合一,相互影響。

浪漫主義第一個思想主軸是,他們看待世間萬物的態度,稱之為宇宙論,是採有機論。是跟啟蒙運動的無機論互別苗頭。薩維尼當然不是浪漫主義的創造者,他是法學裡面的歷史法學派。歷史法學派是說法律或法典這種東西,不能憑著你的理性,硬生生無中生有創造出來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法律一定是從習慣法形成。習慣法是在一個大區域裡面被長期普遍反覆施行的慣行,這個慣行每個人已經對它產生法律的確信,也就是說如果不遵守這個慣行,會發生權利義務上的後果,這個叫做習慣法。法律也是有機的成長,慢慢的在大地區被接受,然後被奉行,然後我們在把慣行轉成白紙黑字的法律,我們現在讀的叫做制定法,他們是認為人類理性雖然重要,理性能力可以讓我們無中生有創造法律規定,但是法律更重要的其實是那個民族的精神,所以在宇宙論這裡,他們採的是有機論,是浪漫主義。

浪漫主義的第二個思想主軸,另外一個特色是,非常尊重自己的文化傳統,歷史傳統,很多信奉浪漫主義的人,都在從事一個找尋自己歷史傳統的工作,文學上是如此,藝術上也是如此,歐洲的美術館裡的話,只要是歷史題材的繪畫,有很多都是浪漫主義的。只有浪漫主義的信徒才會想去擁抱歷史,可是他們對於歷史故事的呈現,已經沒有辦法寫實,所以在藝術上,浪漫主義跟寫實主義是對立的。寫實主義是說,藝術的題材,繪畫的內容,一定是跟現實生活連結在一起,這是很理性,很冷靜的,對不對?一切都是眼見為憑。但是浪漫主義的繪畫,他不處理現實上的題材,一部份處理的是歷史故事,一部份處理的是自己的感情奔放。

浪漫主義第三個思想主軸強調感情的奔放。舉一個例子,我曾經在台北市公車看板上看到一幅畫,是十九世紀中法國最重要的浪漫主義畫家 Delacroix 畫的。Eugène Delacroix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Liberty Leading the People (1830, Louvre)

畫的主題是 1830 年法國的革命戰爭的場景。戴高帽的是畫家自己,但革命當時他尚未出生。女士為什麼要裸露胸膛,小孩怎麼會在戰場等。無視於寫實,想表達的就是人人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精神,"我嚮往自由"。 凡勇於表現自己情感,是屬於浪漫派,所以我們說這個人比較勇於表達自己情感,我們就說他比較浪漫,而比較收斂自己情感的,就是比較理性。在音樂上也是如此,巴洛克音樂,四平八穩,古典主義莫札特,貝多芬是比較冷靜的,比較少抒情的曲子,浪漫主義者如蕭邦,如舒曼,布拉姆斯等。文學上也是,浪漫主義者的作品是完全不顧現實的,中國的文學,西遊記,水滸傳,是浪漫主義,金庸的武俠小說,也是超現實, Fantasy 。

法學也是先受到啟蒙運動、個人主義(理性主義)的影響,四平八穩,原來是說國家的力量要受到絕對的約束,最小限度政府的原理,後來漸漸往集體主義(社會國、福利國)傾斜,福利國的思想就是國家要干預多,要課重稅,國家才能有錢做事,所以要積極的干預,給付行政,國家的力量要像八爪章魚一樣到處亂伸,已經不是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的原型了,不是個人主義的原型了。個人主義慢慢往集體主義傾斜。
個人與集體拿來衡量,個人主義最優先,個人主義,如果集體主義更重要,就是集體主義。絕對的個人主義與絕對的集體主義是不可能存在的,陽中有陰,陰中有陽。不可能讓你一個理念貫徹到底,發生衝突時,找到動態的平衡(利益衡量)。社會在進步,社會的條件一直在更改,達到動態的平衡,是當時最恰當的位置,不是絕對的最佳位置。這是道,這是太極拳講的圓。老子說,恍兮忽兮,其中有相。看起來飄飄渺渺,確實有這個東西。法律的道理,其實也是如此。

浪漫主義還有一個比較為人忽視的思想主軸,就是浪漫主義有神秘主義的色彩,信奉冥冥之中有一主宰,讓西方人重新擁抱宗教。理性主義抬頭後,神學與宗教在西方幾乎已經搖搖欲墬,浪漫主義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扶持角色。沒有浪漫主義,神學可能就瓦解了。
最後一點思想特點是浪漫主義對於自由的詮釋,依照浪漫主義個人的自由只有在集體當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扶持與發展,所以浪漫主義有一個危險,他會漸漸往集體主義的路傾斜。這是西方歷史學界,思想學界普遍的共識。

啟蒙運動強調國家的力量要最小,個人自由的限制要解除。一開始,個人主義等於自由主義。浪漫主義大概是慢啟蒙運動 150 年,在 1800 年開始在德國發展,這個訊息再慢慢傳達到歐洲其他國家去。對於自由的觀念,浪漫主義認為必須得到族群的扶持,個人的自由、他的生命才能得到彰顯。就因為這一點,浪漫主義有集體主義的傾向。德國是浪漫主義的大本營,而德國的法律有濃厚的集體主義色彩,以集體利益為優先,要不然怎麼會有不為救助罪呢?不伸援手我傷害了誰?要不然怎麼會有德國刑法 138 條不舉發罪呢?當我知道有人要實施重大犯罪,不舉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怕不可怕?德國刑法早在二次大戰後沒多久就有酗酒駕車的處罰規定了。酗酒駕車做了什麼事?他什麼都還沒做呀,是抽象危險犯,舉動威脅到眾多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有這個可能性就罰。不為救助罪呢?你會問,我不伸援手,我傷害了誰?德國刑法回答你,處罰你是因為你破壞了社會互助的基本價值。如果沒有社會互助的基本價值,等於社會就會瓦解了。重利罪也是如此,違反社會正義,怎可乘人之危?

為什麼一次、二次大戰會由德國發動,尤其是二次大戰的納粹政權怎麼會在德國發展,那是因為德國的集體主義思想的關係,民族至上,透過民主選舉走向專政獨裁。為什麼二戰時猶太人那麼容易被德國人舉發,因為集體的利益。這個集體的利益是可以透過政治上的宣傳,去把它洗腦的,我們排除猶太人,才能得到最大的利益。一個社會如果處處講集體利益,很危險。一個社會如果只講個人利益,同樣危險。問題是怎麼讓個人利益及集體利益達到最佳平衡,這個就是動態的平衡,這個就是道。兩千多年前老子就說出這個道理了,沒有絕對的真理,是相對性,道可道,非常道。不是風動,而是幡動,不是幡動,而是心動。所以浪漫主義有一個危險,他會漸漸往集體主義的路傾斜。

案例討論:醫生有無法定急救義務


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得被害人之承諾
(體系位置有爭議)




意義
得被害人承諾
應允他人之意思表示
得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主動意思表示
實例幫你丟掉這本書如何?邀請他人來家作客
效果 ( 通 )阻卻違法性構成要件不該當

老師說這種區分並無實際意義,其實都是在協助被害人實現自我。不論是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應該都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被害人所承諾(同意),且為自己得加以處分的權利,且權利的放棄不與社會公益敵對,排除行為人不法的效力(無強暴、脅迫、欺騙下),且須是行為人自覺的的權利放棄。
EX:為了努力向學,看到我打瞌睡,請打我耳光。->雖然傷害的要件該當,但打他耳光若造成輕傷,仍不違法。
EX:為閉關(衣食無缺),請朋友將門鎖上。->不成立妨害自由罪
EX:幫忙丟棄老舊腳踏車。得被害人承諾。->不構成毀損罪
EX:為了防止繼續賭博,請人剁小指 -> 輕傷->得被害人同意而剁手指 -> 無罪
EX:但若被害人因逃避兵役,請行為人剁手指->不成立傷害罪 -> 成立協助逃避兵役

但刑 275 (加工自殺)、刑 282 (加工重傷)罪為保護不可被自行放棄之權利而設。亦即國家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及不被重傷權。這些重大身體權利不可放棄。
EX:當事人造成自身之重傷害或自殺->當事人喪失謀生能力,其權利的放棄與社會公益敵對,且行為人不法(強暴、脅迫、或欺騙),造成社會爾後承擔太重等。 ->所以刑法需要過問。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 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 ( 侯文詠的大醫生小故事 ) 急診室送進一斷腿病人與其斷肢,急診室醫生確定當可立即接回保住其腿部完整功能,而欲進行緊急傷肢接回手術時,傷患的太太跪地請求醫生不要接回,只要止血就好。(因為傷患欲據此肢障事實,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給付,得款以應付地下錢莊無情追索。)
學生問:該醫生若聽命而不作為(放棄進行接回斷肢),有罪否?
老師答:因醫生的不作為而造成病患之身體重大傷害->該醫生應不構成刑 282 條加工自傷罪,因其自傷並非醫生所造成(亦未對其加工),但醫師的不作為應構成 不作為的重傷罪( 278 , 15 )278 條重傷害與 15 條兩罪的結合 。

刑法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老師訂正:醫師法第 21 條與醫療法第 60 條的規定,不是醫師的刑法上保證人地位的根據。 )原因是依法令(醫師法 21 條及醫療法 60 條)醫生有"法定救治義務", 醫師的保證人地位來源,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這個義務的關鍵是契約。

醫生係當值急診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保證人地位既然已經出現,醫生不可以因其家屬的請託而放棄搶救病患之重大身體或生命利益,應依其專業能力判斷、盡力予以救治。但 當病患神智清楚、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救治,契約關係就結束了,醫師自然不再有保護或救治的義務。

醫師法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而醫生違反其家屬代為表達之意願,強制為其救治,亦不構成 304 強制罪(因其為緊急避難且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但醫生若因其動機可議且無生命危險而拒收此病患,命其轉院,其不作為就沒有刑法上的責任,但應有行政上拒收病患應負的責任。

學生問:有行政法學者認為其為強制契約行為,且一般在醫院要進行手術,還需病患或家屬提出手術同意書,所以該醫生的不作為,應不構成重傷害罪,只有道德上的非難性。

老師答:不知其立論細節,所以無法評論,但對此說法存疑。若放任醫師皆可聽命病患或其家屬的要求而對病患不盡心全力救治(例如放棄救治有重大缺陷之早產兒,有先天重大疾病之幼兒,有重大遺傳疾病之人(如早衰兒、泡泡兒等),病痛纏身厭世之人,嚴重精神病患,已被判死刑確定之連續殺人狂,多次跳樓亟欲自殺之人,中風不能言語的老人, … ),則很多很可怕的事情就會發生。放棄救治應該不是社會期望醫師去做或可以做的事。個人以刑法學者的立場來看的話,該醫師的不作為還是應該構成不作為的重傷罪( 278 , 15 ) 278 條重傷害與 15 條兩罪的結合 。

(老師補充: 我在課堂上的說明,是大略的講法。這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再作分析。如果是傷患家屬的請求,無論如何不能影響醫師的救治義務。如果是傷患本人的請求,假定是情緒性的、意識不清的、不是嚴肅的請求,都不能影響醫師的救治義務。如果傷患自己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作了嚴肅的表示,表示不願意醫治,那麼醫師的救治義務應該不復存在。 )

莊同學查到該學者文章,如"法定急救義務 .PDF "檔案。 依該學者(長庚大學醫管系教授楊秀儀)的見解認為,上述醫師法及醫療法二條文並非對醫療提供者(醫師等)科以「法定救治義務」(所以違反者並沒有刑法上不作為之殺人罪責),而視該二法條為對醫療提供者科以「強制締約義務」,違反者就只會面臨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專業管制法規上的行政責任。 請老師看完該學者的見解後,告訴我們您的看法為何。

我們今天還有討論幾個其他案例及問題,也一起請教老師,請老師撥冗回答。

1) 同學較贊同該學者的見解,認為不能科以醫師過多責任,其不作為只有道德、民事及行政上的責任,並沒有刑法上的問題。且實務上若醫生要為病患動手術,也需要病患或家屬簽訂手術同意書,才能進行手術。若病患或家屬硬是不同意,醫生能強迫病患進行手術嗎?
個人認為侯醫師所述的情景是在急診室裡發生的事,且符合"危急之病人"之急迫情境(不立即接回,該病患就永遠肢殘了),該醫生是該情境下醫療資源的壟斷者(若延遲救治或命其轉院則喪失救治時效),所以並不需要簽立手術同意書才能對他進行緊急接回手術。而且,很多自殺的人被推進急診室的時候,都是大喊大叫"不要救我",甚至會拔除滴管,還有搶手術刀自裁等。合理的結果是該病患被合力制服,五花大綁後,醫生還是全力為其進行救治,並不會坐視不管(也應該不可以不作為)而任其死亡或造成身體的重傷害。(老師訂正: 醫師的保證人地位來源,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這個義務的關鍵是契約。所以,當病患神智清楚、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救治,契約關係就結束了,醫師自然不再有保護或救治的義務。 

2) 同學再問,假若並非是在急診室,而是發生在某住院病房裡,病患(本人)或其家屬拒絕簽立手術同意書,但醫生依其專業判斷及檢驗報告診斷後,非立即進行手術治療不可,不然病患會病情惡化,短期內(但非立即)有生命危險,醫生可以強迫病患為其進行手術治療嗎?
個人認為這個情況比較符合楊教授所述之情境,醫療提供者在這情況下並不是壟斷者,該病患有權再找他人會診,或赴其他醫院做檢驗,甚至亦有時間另請高明(更好的醫生)為其進行手術,醫師並不可以強制為病人動手術,因為他的專業判斷亦不具壟斷性(絕對權威性),否則會構成強制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所以醫師應該等待病患或家屬簽訂手術同意書後才為其動手術。假若因病患或其家屬的延誤而造成手術施行時機的消逝或病患病情的果然惡化而不治,醫師當然亦無責任。
但假如是緊急狀況(例如中風、心肌梗塞、痰液阻塞或肺部逆氣壓等),需要醫師立即做緊急手術治療(例如開顱、心導管、氣管切口、胸針插管等)否者會有立即生命危險者,則亦不需先得病患或家屬同意,即可馬上施行救助。在此急迫情況下,醫生若不作為,同急診室的狀況。

3) 同學又問,有一久病不癒的病人,為病痛及各種痛苦療程折磨所苦,拒絕再接受任何後續治療,醫生應該無視其意願,仍強制為其治療嗎?而臨終病患,極重症確定不治的病患,所簽訂之不急救聲明,又該怎麼說呢?
其實很多久病不癒或多病纏身的病人,在病發後聲明拒絕治療的情事亦常發生,如果醫療行為對其仍有意義,個人所認識的醫生都會無視病患自願放棄治療的表示,而仍強制為其救治。個人認為除非病人自行逃離醫院以逃避救治(其實醫院亦有防止病患逃離的責任),否則只要在醫院管轄範圍內,如果醫療行為對其仍有意義(延緩病程、穩定病情、維持最低生活品質等),醫生都有救治的義務,亦不能主動或被動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主動或被動逃避救治責任),亦不能不作為任其死亡(消極的安樂死),更不能協助其積極的安樂死(如施打藥劑等)。(老師補充:對於接管的病患,醫師如果沒有病患清楚的表示,而放任不管,導致病患死亡,成立過失致死罪,甚至可能成立殺人罪。

但如果醫療行為對其已不再有意義,黃柏仁同學及個人都認為,這個就如同老師的刑法綜覽書上第 2-13 頁[安樂死]一節所述,消極的安樂死,因對其已無任何有效的醫療措施,而任何醫療行為亦不能維持其最低生活品質,則放棄醫療並不能被評價為殺人,由於客觀與現實上的無能為力,這屬於[欠缺合乎規範之期待可能性]的範疇,所以無罪。而積極安樂死(以積極手段提前結束病患生命),如果受病患請求,醫師仍可能成立刑 275 加工自殺罪;如果未受病患請求,則成立普通殺人罪。

個人提出的另一個相關問題是 ( 根據某則新聞報導所引發的案例 ) :

4) 若有一因宗教信仰而不願接受輸血(他人血液)的病患,因急病入院而須馬上進行手術並大量輸血治療,前此宗教信仰之信徒已有數起因被強制接受輸血而被逐出教派而自殺之前例,該信徒雖簽立手術同意書,但書明絕對不得為其輸血,否則有造成他被逐出教派,甚至會因此自殺的嚴重後果。醫師明知若不對其輸血,則該手術必無成功機會,病患一定會死在手術台上。
甲、 醫師該無視其聲明,仍強制為其輸血並進行手術嗎?醫生有罪否?
乙、 醫生有無告知病患手術必定有輸血的義務?若醫生蓄意隱瞞此事實,醫生有何罪?
丙、 假若醫師隱瞞輸血的事實而手術成功,但該病患事後發覺被輸入他人血液,果然被逐出教派而自殺。 醫生有罪否?
丁、 醫生若果真不替其輸血而進行手術,該病患果然死在手術台上,醫生有罪否?


Subject: Re: 正在寄送電子郵件 : 醫師的法定急救義務

針對你的問題,我寒假一開始就寫好了回答,我一直忘了寄出了。附加檔案是我的簡答。
1.       你的附加檔案並沒有楊秀儀的文章,所以我不知道她的文章寫些什麼。
2.       你提出的問題,幾乎都與刑法第15條的解釋有關。斷腿的傷患本人或其家屬,拒絕醫師的手術,如果醫師果真不加以治療,是否有罪?我在課堂上的說明,是大略的講法。這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再作分析。如果是傷患家屬的請求,無論如何不能影響醫師的救治義務。如果是傷患本人的請求,假定是情緒性的、意識不清的、不是嚴肅的請求,都不能影響醫師的救治義務。如果傷患自己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作了嚴肅的表示,表示不願意(接受)醫治,那麼醫師的救治義務應該不復存在。
3.       醫師如果聽從傷患家屬的請求,或聽從傷患在昏沈狀態下的請求,而不加以救治,才可能有罪,不作為的重傷罪(278,15)。不是你筆記上所寫的第278條與第15條兩罪。
4.       醫師法第21條與醫療法第60條的規定,不是醫師的刑法上保證人地位的根據。這一點,我與楊秀儀的意見相同。
5.       垂死的病患有特殊的宗教理由,拒絕醫師輸血,醫師不顧一切輸血加以救治,是否成立強制罪(第304條)?我認為,即使是構成要件該當,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生命的價值高於意思決定的自由。
6.       在前述的情況下,醫師即使沒有告知必須輸血,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7.       如果醫師輸血救人,病患被逐出教派而自殺,醫師不成立過失致死罪。理由是,怪異的宗教壓力而導致信徒自殺,都不是常情所能理解,所以醫師的救人與病患的自殺之間,不具備評價上的因果關係。醫師輸血救人,並非製造不被容許的生命風險。姑且認為醫師輸血是在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這個風險與病患的自殺,其間的因果流程重大偏離常態,所以不可歸咎醫師。
8.       醫師如果聽從病患清楚而嚴肅的請求,不輸血救治,病患因而死亡,醫師應該無罪。醫師的保證人地位來源,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這個義務的關鍵是契約。當病患清楚表示不願意接受救治,契約關係就結束了,醫師自然不再有保護義務。
9.       對於接管的病患,醫師如果沒有病患清楚的表示,而放任不管,導致病患死亡,成立過失致死罪,甚至可能成立殺人罪。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不要拿自己的缺點來掙錢

純法律背景如何從事智財權行業?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xpert_Column/PE-80.htm?fb_comment_id=fbc_396712787107974_2143509_397677013678218#f36f6c9854

我認為本文作者講的是真話,而我也是這樣跟當時律訓的他校同學(就是那些法律系畢業還在唸科法所的律師)說,看了你們竟為了寫乙份簡單的專利分析報告而頭痛不已,討論半天還是沒有抓到重點,就覺得很同情,律師可以做的事情那麼多,不管民、商、刑、行政、保險、金融、國貿,...,甚至同屬智財權的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全都不像專利,並不需要技術底子,只要肯努力,就能做得好,你們幹嘛硬要拿自己的缺點來掙錢呢?

我跟他們說,其實你們都是討厭數學/物理/化學,才去念法律系的,對不對?現在你還來唸這些枯燥無味的專利寫作,還要拼命去看懂其技術細節,寫得出來它的技術說明書,還要將其專利申請範圍寫好,好好保護起來,這樣實在太痛苦了。

而我是從小付錢訂閱科學月刊與科學人雜誌長大的,我國二升國三的暑假就在看徐氏基金會出版的噴射發動機原理(上)與(下),宇宙的起源等科普文章,也就是把技術文件當作武俠小說在看,看起來更是輕鬆無比,而且重點是我對於看這些很有興趣。現在竟然有人願意付很多錢請我去看技術文件,要求我去搞懂技術細節,然後寫出其說明書,把專利範圍寫好,真是快樂無比,覺得天底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基本上是吹著口哨在做這件事。

而你們看了同樣的東西,做同樣的工作,卻是哈欠連連,強迫自己,皺著眉頭、到處問人才能勉強弄完,客戶還不能滿意。幹嘛呢,這世界上可以做的事情那麼多,何必強迫自己去作不喜歡也做不好的事情呢?我絕對沒有看不起你們能力的意思,也相信你們全力投入後,還是能得到一定的工作結果,但是這樣為了餬口去做沒興趣的事情,不是很難過嗎?還要這樣繼續做一輩子,不是太慘了嗎?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真是豬一樣的政府!

真是豬一樣的政府!(對不起,我侮辱到了豬的智慧,抱歉了!)

『主推此案的環保署前署長沈世宏聞訊笑說,「我們處理廚餘已經很落伍了,就繼續落伍下去吧」。他表示,廚餘和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混合厭氧消化,是國際上很成熟的技術,八里汙水廠六座蛋形槽中四座閒置,正好藉此活化再利用,去除「蚊子蛋」汙名,還能發電產生能源,「該做而不做,可惜」。沈世宏說,未來環保目標是零廢棄、零掩埋,廢棄物要變成可以產生能源,而不是再耗費能源去處理;厭氧消化是先進作法,活化蛋形槽也請美國專家實地評估多次,連招標合約都寫好了;生質能的政策環評也做好了,「沒有上位計畫的說法,是公務員明哲保身、不做不錯的推詞」。』

連大陸都可以拿排泄物來變沼氣,製堆肥,所產沼氣,可以用來燒菜煮飯,更能發電。台灣卻叫停?白癡到不行的環保署。

讓人合理懷疑,叫停的原因,是因為難以拿到回扣,。。。

或者,因為沼氣發酵槽設在八里,環保署長魏國彥就沒有理由出國坐頭等艙,。。。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

-----

我評論收集尿液,用燃料電池發電的創意產品:

尿液發電
巴西一家公司發明了第一個收集尿液發電的流動廁所,不僅解決了往年嘉年華活動民眾隨地便溺的問題,也...
BLOG.XUITE.NET


我覺得這些都中看不中用,幹嘛只用尿液,還要用昂貴又嬌嫩的燃料電池來發電?我說,直接挖個糞坑,用磚瓦蓋個發酵室,收集排泄物,然後產生沼氣,用來燃燒煮菜,燒水取暖,還有推動蒸氣渦輪以發電,而其固體部分,定時清理變成堆肥,最為立即可行,這上面所有使用之技術都成熟而且便宜,而且最為環保。

在大陸農村地區,有很多公司就是用這種方法,興建沼氣槽(當然,用到了化纖防水防漏防爆隔離塗層包裝材料,不只是磚瓦而已),來讓農家自製瓦斯與電力。他們還讓村里聚落形成沼氣發電公社組織,可以賣電給大陸的電力公司,甚至代為營運,但是村落要保證排泄物供應量。所以,不分人口牲畜,只要簽了約,大家都要努力去大大,哈哈哈。

=====

錯失良機! 雙北廚餘變沼氣發電 環署竟喊卡  

環保署前署長沈世宏打算活化八里汙水廠四座閒置蛋形消化槽,就近處理雙北市廚餘,變成綠色電力,但遭環保署叫停。
本報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提供
台北市的廚餘無處去,環保署原本要活化新北市八里汙水處理廠四座閒置的蛋形消化槽,利用厭氧消化(發酵),把雙北市每天六百噸廚餘變成可發電的沼氣,但此案月前大逆轉叫停。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感嘆,「我們錯失一次進步的機會」。吳盛忠說,如果能推動此案,北市府就不必委託廠商、把廚餘大老遠載到外縣市處理,還能就地再利用變成環保的電力,一舉數得。新北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科長陳照明也證實,已獲環署通知停辦此計畫。
記者兩次致電環保署長魏國彥手機,但都由祕書接聽,截稿前魏未回應。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蕭清郎證實,魏國彥上任後聽取簡報,裁示八里蛋形槽案「停辦」。蕭表示,此案是試辦計畫,但未規畫後續該怎麼做,新設備恐變廢鐵;此案也缺少上位指導計畫,生質能該如何推動、分工都有待規畫。
主推此案的環保署前署長沈世宏聞訊笑說,「我們處理廚餘已經很落伍了,就繼續落伍下去吧」。
他表示,廚餘和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混合厭氧消化,是國際上很成熟的技術,八里汙水廠六座蛋形槽中四座閒置,正好藉此活化再利用,去除「蚊子蛋」汙名,還能發電產生能源,「該做而不做,可惜」。
沈世宏說,未來環保目標是零廢棄、零掩埋,廢棄物要變成可以產生能源,而不是再耗費能源去處理;厭氧消化是先進作法,活化蛋形槽也請美國專家實地評估多次,連招標合約都寫好了;生質能的政策環評也做好了,「沒有上位計畫的說法,是公務員明哲保身、不做不錯的推詞」。
沈世宏表示,他當過北市環保局長,深知再不換一種廚餘處理方式,廚餘無處可去的危機遲早要爆發。
環保署估算,雙北市每日六百噸廚餘量,每年沼氣發電收益至少六千五百餘萬元;以天然氣每立方公尺十五元計算,一年三點五億元進帳,能把廚餘垃圾變黃金。
新聞辭典/厭氧消化
厭氧消化是在缺氧的狀態下,利用厭氧性的微生物,把有機物水解為簡單的物質,微生物再從消化過程,獲取細胞生存或合成所需的能量,最後轉化為二氧化碳、甲烷、氮、氫等物質。
厭氧消化被用來處理廚餘與糞便等有機垃圾,消化過程用大型攪拌機把有機物攪成液體漿,再以篩濾、沉澱分離物質,接著添加菌種展開厭氧發酵。(林志函)
【2014/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電話究竟是誰發明的?




亞歷山大‧貝爾(Alexander Graham Bell)出生於1847年,原是蘇格蘭人,後來入籍美國。


圖1:1892年,紐約到芝加哥的電話線路開通。貝爾第一個試音:“喂,芝加哥”,這一歷史性聲音被記錄下來。

1873年,當時為美國波士頓大學教授的貝爾,開始研究在同一線路上 傳送許多電報的裝置——多工電報(於1874年,已經可以用一條電線同時發出十到十二種的摩斯電碼),並因為一個偶發事件,萌發了利用電流把人的說話聲傳向遠方的念頭,那是1875年6月2日,貝爾和他的助手華生分別在兩個房間裏試驗多工電報機,一個偶然發生的事故啟發了貝爾。

忽然,華生發現有一塊振動板拍不響,好像是華生房間裏的電報機上有一個彈簧粘到磁鐵上而失靈了。華生埋怨地說:「糟糕,這時候才發生毛病……」。華生想調整彈簧,因此用手彈了彈振動板。突然間,振動版發出了「嗯─ ─ ─」的聲音。

不久後,貝爾匆忙跑了進來並且興奮地說:「你剛剛做了什麼?就是那個樣子,不要動!做給我看看!快!」。華生誤以為貝爾生氣了。貝爾說:「剛剛收訊機傳出了『嗯』的怪聲,就好像有人在呻吟一般。華生,你剛剛究竟做了什麼啊?」

華生這時才鬆了口氣說:「沒什麼啦!因為振動板故障,我用手指彈了一下。不過好像是有發出『嗯』的聲音。」

原來,在另一個房間的貝爾,驚奇地發現自己房間裏電報機上的彈簧自己顫動起來,還發出了「嗯。。。」的聲音,跑過去華生的房間一問究竟,發現原來是電流把振動從一個房間傳到另一個房間。

貝爾的思路頓時大開,他由此想到:如果人對著一塊鐵片說話,聲音將引起鐵片振動;若在鐵片後面放上一塊電磁鐵的話,鐵片的振動勢必在電磁鐵線圈中產生時大時小的電流。這個波動電流沿電線傳向遠處,遠處的類似裝置上不就會發生同樣的振動,發出同樣的聲音嗎?這樣聲音就沿電線傳到遠方去了。這不就是夢寐以求的電話嗎!就可以使遠隔千山萬水的人能如同面對面的交談。


圖2:亞歷山大·貝爾畫的電話機草圖(1876年)。

於是貝爾和華生按新的設想製成了電話機。在一次實驗中,一滴硫酸濺到貝爾的腿上,疼得他直叫喊:“華生先生,我需要你,請到我這裏來!” 這句話由電話機經電線傳到華生的耳朵裏,電話就這樣發明成功了!

貝爾於1876年2月14日申請了電話的專利權,巧合的是,兩小時之後,葛瑞(Elisha Gray)也提出電話專利申請。此外愛迪生(Thomas Alva Edison)也準備申請電話專利。

電話專利的歸屬,從一開始就發生過爭議,這是因為事實上在發明電話的過程中,大多數的研究工作都是由愛迪生與其他科學家完成的,而貝爾做的只是將電話當中的一個零件轉了4分之1而已。後來他們還為了電話的發明專利權打官司,最後法院將電話的發明權判決給貝爾。

判決書上說明:雖然愛迪生等科學家完成大多數發明電話的工作,但是他們並未堅持到底,而半途放棄。但是貝爾卻沒有放棄,他將其中的一個零件轉動4分之1以改變電流的強度,而使電話能真正運用於生活之中,所以電話發明權應屬於貝爾。




圖3:貝爾的電話專利(US174,465)與電話原型

而愛迪生等科學家在發明電話失敗與成功的距離有多遠呢?他們只差轉動4分之1的零件的距離而已。

雖然當初法院把電話的專利判決給貝爾,但其實電話到底是誰發明的,還是一直有爭議,在1878年到1897年間,貝爾仍陸陸續續因為電話專利權,打了600場官司,所幸無一敗訴。但有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貝爾並不是第一個發明電話的人。一直到了一百餘年後的2002年6月15日,美國國會就以269號決議案,確認了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 )才是電話的真正發明人。

圖4: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 )
這是因為早在1854年,穆奇已製造出第一部像電話機一樣運行的樣機,他曾這樣描述道:“這是一種會振動的膜片,這種振動使一塊通電磁鐵上的電流發生改變。這種電流的變化在傳到電線的另一端時就將相同的振動傳遞給接受膜片,並還原成話語。”  

圖5:穆奇做的第一套電話樣機。

而於次年的1855年,穆奇的電話機被命名為“遠距離傳話機”。與此同時,這套設備還在進一步的完善:起初粗糙的線圈,已被由磁鐵線圈和膜片連成的組合件替代。此外,穆奇還構思了沿線路加強信號的倍增器,以避免遠距離的傳輸信號會逐步衰減。1860年,穆奇更在紐約的意大利語報紙上發表了關於電話雛形的介紹,然而他卻沒有申請發明專利,因為當時在美國申請專利需要250美元,穆奇窮困潦倒,又不懂英語,根本沒錢申請專利。

所以,如前所述,穆齊早於1860年,就已經首次向公眾展示了他的發明,並在紐約的意大利語報紙上公開發表了關於這項發明的介紹。各位不要忘了,貝爾等人遲至十六年後的1876年才去申請專利,他們的專利申請案都應該因為穆齊的公開電話展示與發明介紹的發表,因為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無效。

在判定可以使專利無效的所謂「先前技術」(Prior Art)文件(又簡稱前案)上,有個前提要件是這些前案必須對公眾公開,而其所採取的範圍是以全世界為基準,並不限任何語言,且只要公眾有接觸或閱覽的「可能」即可。

例如將某發明的說明書,以日文撰寫,放在公眾可以任意閱覽的衣索匹亞圖書館,但從借閱紀錄來看,我們可以確定,並沒有任何人借閱過這份文件。但日後在美國法院提訴,據以主張他人專利無效,法院仍會判定這份文件在放到圖書館時,仍然是已經對公眾公開了,是個有效的先前技術,可以使之後在美國申請專利的同類發明,因為失去新穎性或進步性而無效。

所以,現在你知道了吧,電話的真正發明人,是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 ),並不是亞歷山大‧貝爾。
=====
參考文獻與報導:
《貝爾:通訊革命的先驅》:ISBN:   作者:Michael Pollard   出版社:牛頓出版公司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律師的職責與其社會功能

近日看到報刊電視媒體與網友,未審先判,認定犯案的富二代罪無可赦,其家人也是壞人,為他辯護的律師更是壞人中的大壞人。他們更大肆批判殺警案嫌犯所請的律師道長的公開發言,認為他說該案「是突發狀況,並不是預謀殺人」的辯解,為冷血狡辯,認為律師都是這樣顛倒是非,只為壞人脫罪;還有網友說,律師講出這種話,應該去撞牆;甚至有人嗆聲說,律師都該死,。。。還有看到為陳水扁辯護的顧立雄律師道長,不管其政見與為人如何,連綠營的初選也選不上,因為許多人就是把律師與其辯護的當事人(通常是壞人)劃上等號,對於其品格與人格會產生高度的懷疑。謝長廷律師道長,替陳進興辯護,就讓被害人白曉燕的母親,藝人白冰冰,一輩子不能原諒。。。

又如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這一年來三番五次公開發言貶損律師行業,最能代表看不起律師的台灣人的真實想法,例如:「律師只有辯贏或辯輸的問題,沒有是非對錯」、「馬扁都是法律人,16年合起來就是一個“騙”字!都只在耍嘴皮而已」、「法政治理⋯⋯時代已過去,該是醫師世代出頭了!」、「醫師從政的好處是醫師實事求是,律師常常說得“滿嘴全波”,但是沒有效。」、「台灣的律師世代應該要結束了。喊口號、耍嘴皮、狡辯硬拗的時代應該結束了,應該進入文明國家理性討論的態度。」(參見《罵律師又求律師,柯文哲比謝長廷還要奸巧》,傅雲欽律師,2014.01.08 http://taiwangok.blogspot.tw/2014/01/08-kuainsultslawyering.html )

其實,律師的工作,就是在維護被告的人權,也就是其訴訟上武器對等的權利,尤其在刑事訴訟上,律師應補足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足的法律知識,不使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之一。律師對於無罪之當事人,應盡力使其免除刑罰,而對於有罪之當事人,應盡力不使其受過度的懲罰。但我們的社會,都會遷怒,也深受包青天文化的薰染,認為律師就是訟棍,都在為壞人辯護,幫壞人欺負好人,所以律師就是壞人。

我覺得台灣社會對於律師的職責與其在社會上的定位,並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把我2007年關於此議題所寫的舊文章,再刊登一次,希望能夠讓大家能夠認識律師的職責,與其對於台灣社會的法治化,所做出的貢獻。(我對於廢除死刑與否這個議題,有我自己的看法,與司改會各位道長並不一致,但我很認同他們竭力確認程序正義能被確保,與為死刑犯窮盡法律手段提起上訴或異議的努力。)

陳宜誠律師

=====

律師只能為無罪的人辯護嗎?
2007/03/26 00:26

假如律師只能為真正無罪的人辯護,那些罪犯的基本人權也就被漠視了。就算是魔鬼,在法庭上都需要有個辯護人,才能得到公平的審判(Fair Trial)。因此,在法庭上,當事人(檢察官/原告,律師/被告)武器對等,才能公平審判,進行攻防,讓證據說話,還原事實,揭發真相,這是基本的原則。

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所以,律師在當事人無罪時,當然要盡力為其辯誣以免除刑罰;律師在當事人有罪時,也要確保其不受法律過分的制裁這是律師所以存在的基本理由。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某位著名律師聽到台灣大部分的律師都要能先認同或相信刑事當事人是無辜的,才會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其辯護人時,很不以為然,認為這代表台灣的法律倫理教育程度仍十分落後的原因。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就當忠誠任事,求取當事人之最大利益(the best interest of ...),但這不表示律師應該顛倒黑白,假造或湮滅證詞或證據。當然律師亦無提供對當事人不利之證詞或證據的義務,這是對造(檢察官或對造的律師)的責任。律師於法庭外詢問證人其所知之事實,其詢問以就事實為必要之說明或為辯護而有必要者為限,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

對犯罪當事人張志輝之流,我並不同情,但我敬佩願意替他辯護的林永頌律師。他把律師倫理的這個守則講得很好,請自行閱讀。看了他的文章後,我對當初判張志輝無罪的一審法官有了新的想法,以前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白曉燕案張志輝等十二被告的審判長陳興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張志輝無罪的理由是證據不足。雖然在"證據會說話,法官的判決書也會說話"的文章裡,我並不太認同他開記者會的行為,但我覺得該案的一審法官還真的不錯,勇於任事,堅持罪疑唯輕原則,不肯屈從輿論與社會壓力。

=====


張志輝辯護律師林永頌專訪 我從不後悔幫他辯護

當年白曉燕案,因為沒有人願意幫忙張志輝辯護,他幫他辯護,而且一幫就是六年,很多人不解,陳進興這麼壞,他的家人一定也壞透了,為什麼還要幫這種人辯護?即使有人認為「陳進興殺人,不表示他的家人張志輝也是壞人」,也還是會覺得,他可以把心力拿去幫別人,為什麼要幫他? 

這些問題,多年來,林永頌律師回答了無數次,他說,當時看張志輝可能被冤枉,但是他沒錢請律師,也沒人願意幫他,所以他就義務接了這個案子。林永頌這個理由也許很多人沒有被說服,但是只要看他過去義務辯護的對象就知道,他重視冤案不是沒有道理的。他是冤案張方田、盧正及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這些案子被判有罪的共通點都是:沒有任何證據,只憑自白。而且盧正在監察院調查有無刑求期間,就被槍決了。

林永頌其實只是想幫助最微小的人,因為這種人沒有資源,不幫忙他就是把他逼到社會的牆角,只會造成更多的犯罪。他說:「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如果我們任由社會邊緣人遭受種種不公的歧視待遇,不把這些人當人來看,我們要如何期待一個人性的、講正義的社會?」

可是當陳進興殺人那天起,就註定張志輝很難見容於這個社會,林永頌即使再怎麼想幫他,也很難改變這種社會的負面烙印。張志輝後來真的殺了人,林永頌究竟怎麼看待他六年來,為張志輝做的努力?林永頌認為,在白曉燕案中,張志輝確實是冤枉的,就該還他清白,否則受刑人的家屬更容易因處境惡劣,而有偏差行為。可是當張志輝後來殺了人,他會覺得過去六年做的都白費了嗎?林永頌說:「我很遺憾沒有帶給他深刻的改變。但我從不覺得我當年做的是錯的事,如果說上帝是愛與公義,我就是用實踐去體會這些,就像我當年對張志輝的付出是一種愛,但對法院的不公平裁判,我就用抗爭對抗,這是公義。」林永頌娓娓道來,作為一個律師,他的關懷以及這些年面對很多質疑與批評時,他的心路歷程。

問:可否談談當你知道張志輝殺了人那一刻,你的感受?你對這整件事情的看法?答:我每天早上都看晨間新聞,那天早上,一看,「耶,張志輝怎麼這麼大字出現在電視上,他又出了什麼大事?」我內心很疑惑,後來知道他殺了人,我覺得很遺憾,前面他是冤屈,可是為什麼後面,他要犯這樣的案,而且是犯了很大的錯。

當然他自己的錯,他要負責,可是社會在討論這件事時,其中一個思維是開始懷疑:前面的白曉燕是不是他幹的?這麼兇殘,說不定前面就是他幹的!這種思維也是可以理解,你看這個人這麼壞,但是還是要講證據,你不能說後面是他做的,前面就是他做的,因為不管往前推、往後推都只是推論。一般人沒有看當證據,很容易就這樣想。

一個人犯罪當然是不對,當他了殺人,除非他心神喪失,否則他就是有自由意志,要自己負責,但是我們應該盡量降低造成這個人犯罪的間接因素。有人曾說,一個犯罪者,他的下一代犯罪的機率比一般人高二、三十倍,我們這個社會若只是一味譴責,沒有另一方面的幫助,這種家庭通常社經地位比較低,若他又被抓去關,沒有賺錢,家中經濟會更壞。而且若這個家庭再被指指點點,標籤、社會的排斥是非常大的,以張志輝為例,他前面的冤屈是很清楚,我不會認為他後面犯罪了,前面的就不是冤屈,只是可惜。

媒體未審先判

當然張志輝不能因為前面有冤屈,他後面就可以殺人,沒這種道理,不過前面的冤屈對他確實有影響的是:當他先被關,一審被判無罪出來,二審判有罪又被抓去關,更二又放他出來,他第一個要辦的事,就是太太要跟他辦離婚,要帶走小孩。社會壓力這麼大,他太太想離開他,其實也很難苛責她。張志輝一出來就發現自己「嘸某嘸子」;而且一講到陳進興,大家的印象就來了,張志輝找工作也很困難,因為臉孔已被媒體曝光,而且媒體早已審判了他,其他人殺人新聞不會這麼大條,張志輝殺人特別大條。

從道德法律來看陳進興很壞,但知有我,但知有家庭,其他都不是人,這是不對的。但是他的家人就一定壞嗎?他有一個小孩長相很像陳進興,那個孩子去托兒所,一個家長知道,就不讓小孩在這個托兒所;有一次大家一起玩,一個小孩知道他爸爸是陳進興,還把他推到池塘裡。犯人的小孩就一定壞嗎?他就遺傳父親兇殘的殺人手法嗎?不一定。

張素真的媽媽就更遠了,可是她在台北縣賣麵,人家知道他是陳進興的丈母娘,沒有人要跟她買,搬搬搬,搬到龍潭去。張志輝不管有罪無罪,媒體都很有興趣,所以只要一判,就來問我他們住哪,我都不講,可是記者都是無孔不入,跟水銀一樣厲害,麵攤一照,麵不用賣了,你可以說這是媒體自由,可是新聞自由到這個程度,是把犯罪家人逼到牆角,這種無限波及的結果,影響很大。

陳進興後來在看守所,牧師跟他傳教,有人在民意論壇就說,「如果他可以上天堂,我天堂才不去。」我曾多次在教會的婦女團契聚會中問她們:「陳進興很壞,大家都知道。如果他真的悔改(當然只有上帝跟他自己知道),你認為上帝會不會原諒他?」那時媒體效應還非常大,有人舉手,但不多。當然有人會馬上想到:有這麼便宜嗎?當然他的法律代價是死刑,我們指的原諒是宗教的,雖然他沒做好事,但基督教說的是只要真心悔改,上帝就會原諒他,因為我們在上帝面前沒有一個人是及格、聖潔的,只要你悔改,上帝就視你為聖潔。就像耶穌定十字架時是冤屈的,他旁邊兩個強盜,其中一個悔改,他也沒做什麼好事,可是耶穌赦免他。這個故事教徒都很清楚,可是連教徒都不認為上帝會原諒他。啊,一個牧師娘照顧陳進興的小孩,結果教徒譁然,「唉,妳怎麼照顧壞人的小孩?」

站在法律的角度,罪人要懲罰,要改變,這都沒問題,但是可惡的是罪,不是罪人。我們不講宗教,以一般社會來說,我覺得大家是「不用付代價的正義感。」碰到這種事,大家坐在電視前在那裡剉、在那裡剿,可是有多少人願意對被告家屬關懷。被告抓去關沒錯,但是也是希望他改變(除非他判死刑),社會才會安定,但媒體這樣播、一般人這樣剿,這種對社會的關懷,不用付代價。

降低犯罪,關心弱勢犯人家屬

一個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台灣人,如果你真的關懷台灣的安全,除了懲罰犯罪,他在監獄裡有沒有受到好的改變的可能性,大家要關心付出。出獄的人,大家有沒有給他機會?大家不去探討這些問題,只是說,「這不對,那不對的」,陳進興是一個「阿嬤子」(祖母養大的孩子),他的行為偏差、認知偏差,家庭破碎導致他犯罪,我們為這種家庭付出多少?不用付代價的正義感,不必了。大家要多一點悲憫,多一點關懷,這樣才不會把社會比較弱勢的人(這些人也許在強姦打人時看起來可能很強,但是在社會階層都是比較中下的),逼到死角,努力降低犯罪是很重要的。

有人說,你都關心被告、被告家屬的人權,你就不關心被害人嗎?當然不是。但是你不宜說:有被害人,所以被告人權不用提。你不能說有被害人,所以被懷疑殺人的人他是否可能冤屈,就不用提了。頂多是說,這件事確實是這人幹的,被害人很可憐,所以被告刑期加重。但是是不是冤屈和被害人很可憐無關嘛。就像蘇建和案,被害人很可憐,但是這三人有沒有犯,跟被害人是否很可憐不一定有什麼因果關係。只是若是他們三人幹的,他們會被判比較重。

被害人這個議題不是不談,只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司改會確實接觸比較少,因為後來是官方在推,我們才去推法律扶助法,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官方弄不起來,因為沒有那種熱情,也不積極。我們很支持對被害人這邊的保護或是訴訟權利,法律扶助法就是其中一個,我們現在幫助很多被害人,或是權力被剝奪的人。

問:你跟張志輝有什麼私底下的互動嗎?答:其實不多,因為大部分他都是被押著的,除了看錄影帶的時候,到了他出來,更二時,這案子都很熟了,也不需要跟他討論什麼?見面也不是這麼多。一審他被判無罪我才真正接手,那時他和姊姊在外面,我有送聖經和荒漠甘泉給張志輝和張素貞,錄影帶有一幕是他太太來看他,其實他有比較懦弱的一面,他太太就指控他不負責任,年輕時愛打電動玩具,人總是受到一些影響嘛。他姊姊張素貞是家裡的支柱,張志輝等於是精神上依賴著姊姊,我一直沒有看過他們的爸爸,可是我都沒有問,他們都到國中就沒讀書了,很早就出社會。可以想像家庭一定不會很好。

我感覺張志輝他最痛苦的是離婚的事,但是我們也無法幫他挽回什麼。我們跟當事人之間不會走的那麼密,見面就是談案情,除非他是婚姻小孩的官司,協談會多一點。否則一般這種刑事案件,坦白說,沒這麼多時間可以處理這樣的事。

問:當初你為他義務辯護六年,總是希望他能往好的路上走,可是後來他竟殺了人,你會不會覺得做這件事沒有意義?答:你當醫生可以說這個人來急救,你把他救起來,他後來又死掉了,那我那時候不應該救他,沒這種事吧?救人能夠說他十年後可能會死,所以不要救他嗎?沒有這種事。當然,你會救錯是一回事,但絕對不能說這人可能是壞人,他生病,你就不救他,所以你也不能說他以後可能犯罪,所以現在不要救他,因為現在救他是合理的。

遺憾沒能改變張志輝

你說有沒有遺憾,當然是有,我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把good news給他,傳福音,改變他生命的信仰。或者說不要講宗教,我沒有帶給他更深刻的改變,這是我的遺憾。但是這從不會影響我覺得「啊,當初為什麼要去幫他?」或是覺得幫他不好。我獲得的價值很多,我接這個案子時,是因為陳進興夾持南非武官時,謝長廷答應陳進興若願意放他們,他願意幫他的妻舅辯護,謝長廷後來拜託我,我應該幫他完成,這也是信守社會承諾。更何況當初我們認為這個案子可能有問題。因為社會矚目的大案件,有破案的壓力,就有可能多抓一些人,或是抓一些錯誤的人。
我記得,那時我有點知名度,曾有個會計師自問自答:林永頌怎麼會接這個案子?很疑惑,我沒有跟大家說,我這是義務辯護,後來他覺得「即使壞人的家屬是否犯罪,也要講求證據。」

問:對於有前任調查局人員和檢察官出來說,認為你辯護錯了,結果張志輝後來殺人了,你的看法?答:當時我是想凸顯:壞人犯罪,他的家屬不能誅九族吧。而且媒體審判是錯的。後來調查局那些人因為刑求都被處罰。當時,張志輝在高院,那個法官都不聽不看錄影帶。我們看了覺得有很多問題,他也不理我們。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時農曆年快到了,最高法院於是發回高院說,法官錄影帶都沒看啊,張志輝說:「你看我這冤屈啊,我講的沒錯啊,沒剪的都這麼凶悍了,更何況剪掉的是最嚴重的刑求,逼我啊,那要不要告調查局的人?」我說:「不要啦,不要去告調查局的人啦,快過年了,給法官好印象,趕快出來比較重要。」

那時他被判無期徒刑,不會更壞了,也不會判他死刑,他都不怕了,我怕什麼,好,我們就去去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這些調查局的人自請處分,所以調查局對我恨的牙癢癢的。

張志輝殺人後,也有媒體邀我上去講,但法律扶助基金會忙,我實在沒時間去。也許我上去講,媒體報導可以平衡一些,但是我覺得他們要亂講就讓他們亂講吧。其實張志輝後案,是錯的,之前對的時候,該講的我都講了,後面就算了。我覺得調查局那些人都是有紀錄的,大家都被懲戒了,當然他們的懲戒不是我的喜悅,但要給人民的是正確的法治觀念,壞人的家屬不一定是壞人,要講證據;辦案不能刑求、逼供。

問:你對白冰冰的看法:答:白冰冰當初講的很難聽,「謝長廷、林永頌不是壞人,不是好人,他們不是人。」可是我從來沒有譴責過白冰冰,因為他一個女兒因陳進興的關係,平白無辜這樣慘死,尤其她這樣的家庭,期待都在女兒身上,她的痛苦是一定的,他會恨也很可以理解,把不是被告也當成被告,無限的擴充,認為幫助陳進興家人的都是壞蛋,這種種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

恨是綑綁自己不是綑綁別人

台灣社會是個很壓抑的社會,經常都用怨恨、報復來看事情,因此要要求被害人昇華是很困難的。但恨不是綑綁別人,是綑綁自己,被害人這樣其實是更可憐。我覺得白冰冰可以不認同我,但應該不用到攻擊我的地步。當然他攻擊我,我是笑一笑,但我覺得他可以更走出來一點點。
當然要他饒恕加害人是不容易。但是一直被恨所綑綁,無限的攻擊,也不會讓他的痛苦更舒服。當然我不會批評他,因為我瞭解她的心情。我知道有人攻擊她,但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她攻擊我我笑一笑,大家應該體諒,否則怎麼辦?我是沒有機會跟他對話,否則我願意跟他對話。

問:做一件與社會大多數人看法不一樣的事,你如何面對批評的壓力?答:我是個基督徒,我覺得你要清楚你做的事是對誰負責。如果你對眾人負責,那眾人批評你,你怎麼還不緊張?但我是對我的上帝負責,而且我相信上帝是愛和公義。所以現在作的事,即使被罵,我也能承受。
我當初幫張志輝義務辯護時,我一個堂哥跟我媽說,「永頌是沒賺錢是不是?還是被謝長廷騙了,怎麼會接這種案子?」那時他不知道我是義務辯護。我常在教會講司法改革,我姑媽說我一定要告訴他為什麼,否則人家問他,他不知道怎麼答?我太太剛開始也覺得雖然張志輝有冤屈,但為什麼不幫別人,要幫他?後來看了電影〈綁票疑雲〉,看到那個主角,大家明知他有冤,卻因利害關係不出手相救,最後看他一步步被送上死刑台,她很震撼,才說,「好啦,我不反對。」

選擇與弱小的人站在一起

我也知道很多人疑問,很多人反對,但是我覺得上帝的喜悅比一切重要。耶穌說,跟隨他的人,背著十字架,跟著他的腳蹤行,但是基督徒講愛跟公義,不是光用講的,要付出啊,需要透過這樣的實踐過程,才能體會,唯獨跟這些弱小的人在一起,有機會去幫助他們,才會看到基督的愛與公義。

就像我當初對張志輝的付出也是一種愛,但是對於調查局和媒體的審判,法院的不公平裁判,我是用抗爭對抗,就是在講公義,這些都要付出代價。我會被罵、被誤會,這要問自己信的這個宗教只是為了得平安和福氣嗎?其實真正的平安和福氣是當你付出,看起來好像損失了、有壓力,可是這時你才真正得到。就像德雷沙修女就是在過程中真正得到平安。

就像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三十一到四十五節耶穌說的,你做在最微小人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這對我都是很深的價值影響。

為什麼我對有權勢的人很凶悍,對弱勢的人很關懷、很悲憫。我學耶穌。當他看到人假冒偽善,他的攻擊是很嚴厲的。若是被社會撇棄的人,生病、瘸腿,甚至犯罪的人,他接納他們,他要表達的是,有權勢的人,其實有更多的機會。

其實這麼多年挫折很多,很多事不一定像我所想的這麼順利,像盧正被槍斃,我受挫才大,他姊夫當時打電話來時是我接的,說他已經被執行掉了,那衝擊真的很大(按:盧正因經過兇案現場被控殺人,但現場採集的指紋和血液都不是他的,連在後車行李廂搜出,被指控是勒斃被害人的的鞋帶,也跟被害人脖子上的紋路不同,法院最後僅憑遭刑求的自白書判他死刑。盧正在監院調查是否刑求期間,遭槍決)。那個晚上我講不出話來,睡醒以後,我馬上通知他家人北上,想下一步怎麼做,要不然怎麼辦?他們來都在哭,盧正他爸是個老芋仔,可是我們覺得監察院要繼續陳情,雖然後來也不能做什麼了,但至少監察院說他是對的,也算是個平反,否則要怎麼辦,至少盡力了。老實說,那受挫比張志輝還大。

當然我們不是每件都能幫得上忙,但是我們盡量陪這些人走一段。累積這些,更讓我們瞭解廢除死刑以及司法改革的重要。這些年來挫折很多,但當你歷練愈多,你就知道社會更需要你。(作者為司法改革雜誌主編)

採訪‧整理◎陳玉梅 / 司改雜誌第054期

日期:2004/12/15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本網站所有內容皆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 

二審 張志輝辯護律師:林永頌 對白案的看法

當初接這個案子比較擔心的是,對擔任司改會執行長的角色會不會有負面影響,比較沒有考慮個人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幾個想法:

第一個當然是因為謝長廷律師的委託,因為他是在救人質,我接案子不也就是間接在救人質。第二個原因就是關於司法改革的理由。台灣的刑案,尤其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為面臨社會輿論關注,檢警調的破案壓力隨之增高,這種狀況比較容易流於刑求逼供或「不得不」冤枉被告的情形發生。當初我並不清楚有無刑求逼供,但是基於以上的想法,就還是接了這個案子。

壞人的家人不一定是壞人……

更直接的原因是陳進興為他家人喊冤,他們本身也喊冤,他們不只是沒有錢打官司而已,而是沒有人肯幫忙、想幫忙,因為社會認為壞人的家人也壞透了。壞人的家屬在輿論上、道德上都受到苛責,我想是很難避免的事,可是在法律上卻不應該這樣;尤其因為這案子太轟動了,更不會有人願意辦。當時他們喊冤,而我覺得當律師就是要幫忙接喊冤的案子,這些因素之下接這案子的義務辯護。

當時陳進興投案是八十六年底,可是他太太張素真是在八十六年4月25日被抓,張志輝則是在5月24日,所以很快就於8月起訴。當時一審判張志輝無罪、判張素真一年九個月,立即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宣判的當晚有多家電視台談話性節目皆在談這判決,當晚我就跑了三、四個節目。從民眾call in的情形來說,差不多有將近七成的的民眾認為法官判錯了,怎麼會判無罪?頂多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認為需要有證據,檢警調也不無逼供的可能。

那時我上節目的感觸很深,犯罪人的家屬一定犯罪嗎?陳進興犯罪是無庸置疑的,也應該被法律制裁、判刑,可是他家人一定犯罪嗎?應該像像所有的其他人一樣,可能有,但也可能沒有,應該看證據。除非我們的法律還像民國以前的時代,規定犯罪人要誅三族、誅九族,那當然另當別論!若因為是他的幾親等要被連坐判刑,算你倒楣!可是今天的法律不是這樣規定,不過,雖然法律不是,可是我們的文化卻是啊!

刑罰縱使是報復的觀念,也是報復真的有犯法的那個人啊!他的家人若有證據證明犯罪當然應該判刑,可是沒有證據的也不能就視同陳進興本人。否則媒體說有罪就有罪,警方說有罪就有罪,那又何需法院?也不需要有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來審理了,就直接由媒體、檢方來判決就夠。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法官不是包青天……

在這文化的背後,我覺得深深的受到「包青天崇拜」的影響。包青天是因為有第三隻眼睛,有特別的第六感,從一開始就知道誰犯罪,所以當王朝、馬漢抓到犯人,只要犯人不承認就嚴刑拷打,觀眾看到壞人被懲罰就拍手叫好,認為這種壞人被虐待是活該。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法官卻沒有「第三隻眼」,犯罪現場法官並不在,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過,我們的文化中並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不能認識到,法官不是上通天聽下達獄府的包青天,而正因為法官不是神,所以程序正義才顯得這麼重要。

問:對於一審與二審判決間有如此大的差異,有什麼看法?

為了辦二審,我努力拜讀一審的判決書,覺得這法官真是認真。而且有好幾位律師同道都說這位法官真的非常認真而有擔當,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官。一審律師也沒有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幾乎完全靠法官主動調查有利、不利之處。

至於要講一、二審判決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之前,要先講法官審理態度的差異。法官應該是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部分都應調查,調查證據可由律師來申聲請,也可以由法官來主動調查。這案子二審上訴,法官又新調查一些對被告不利的部份,我們也同時提出調查聲請,二審法官只有主動調查不利的部份,有利的是連看都沒看。只挑對被告不利之處,這當然是不對的。

第二點,我們律師進一步聲請調查有利的部分,如針對刑求的部份要求調錄影帶,二審法官也不理睬。第三點,在調查不利證據時,依照法律規定,尤其是詢問證人時,應有被告與被告律師在場。而二審法官在調查不利證據時,幾乎都沒有通知我們到場,使我們失去詰問的機會。第四個點,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二審法官對被告的態度近乎無理,說明心證早已形成,審理時只是形式。舉個例:

二審法官問張志輝:「如果不是你做的,為什麼你的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張志輝:「我照報紙說的,因為當時報紙已經登了!」

後來的審理,法官拿著張志輝所稱看的報紙問:「那報紙有這樣寫,你怎麼沒有這樣說?」張志輝突然不知道怎麼回答,楞了很久才說:「喔!我記憶沒這麼好!」

當初張志輝被抓時之前,報紙已經有很大篇幅的報導了,對於一些情節當然會知道。一個法官不去追究為何他要照報導說自己沒有做的事,而一味認定是他的辯詞,這樣的問法,已經不配當法官了。這些大致是審理的差異。

至於判決的差異就更明顯了,張素真是一年九個月改判十五年,張志輝一審是當庭釋放,二審是當庭收押,按二審的說法,張志輝有罪且應該判死刑,只是因為自首,所以判無期徒刑。這當中的差異最主要是有幾個點:

半小時之內你就會不成人形了……

二審時我們要求調出當時在調查局、警局偵訊的全程錄影帶,尤其是一開始前幾天的,法官完全不予理會,只肯拿第四天及第七天的,還是調查局主動拿給法院的,我說你不能只拿這兩天的,通常一個人被檢調偵訊時,都是在前幾天就「壓落底」(台語),一開始就讓你屈服了,所以前面的錄影帶很重要。我提了好幾次,每次開庭都提,寫狀子也提,法官就是不理。他在辯論的倒數第二天時叫調查局隔天把錄影帶拿來,依慣例通常在辯論終結當天會播放錄影帶,結果也沒有。辯論終結時,他說:「幾位律師,這樣好不好,辯論終結後,你們跟書記官聯絡,再來看帶子。看了以後,有什麼問題,你們再寫狀子進來。」後來我們只有三天的時間可以看帶子,而且十天之後就宣判了,令人很懷疑法官是不是真的有看過我們的狀子後才下的判決。

看了調查局的錄影帶之後,問題很多,舉例來說:

張志輝第一天進去是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六點多開始問,問到九點多時間忽然跳到十點多,有一小時半多的時間就整個剪斷。在這部分我問張志輝怎麼回事,他是說被拖到另一間去,對他電擊手、生殖器官等,或要他站在水盆裡然後將電擊棒放在水裡,不然就是打他、威脅他,且都沒有成傷。這些刑求的內容張志輝在法庭時都有跟法官說。我們認為這一小時半不見的行蹤,是需要有合理說明。
十點多再回來的,調查局問話的態度又不一樣了,之前都還算好,後來就是四個人圍起來問話,態度很惡劣,這在錄影帶都很清楚,只要錄影帶不偷偷洗掉。
大致的對話是:

調查局:「你有媽媽嗎?太太?妹妹?女兒?」

張志輝:「有啊!」

調查局:「那他們危險了,你知道白曉燕的爸爸是日本三口組的,他媽媽又是黑白兩道都有,你這樣慘了。你還不配合,那你怎麼交代?這樣你家人都很危險,你要知道你姊姊之前被抓進去警察專案小組那裡是被脫光、被踹好幾下,你受得了嗎?我們是不願意而已,不然半小時你就會不成人形了。」在錄影帶中可看到各式各樣的威脅利誘,這些我都有記錄下來。

在接著看到隔日的凌晨到兩點,也是將近有一小時半的空白,這次不是錄影帶被剪掉,而是錄影機還在錄,但是偵訊室中空無一人,再看到的時候,張志輝是在另一間偵訊室,且頭髮、褲管是濕的、衣服不整,他說是頭被按到抽水馬桶裡,衣服是因為要電擊的關係而拉出來,褲子是因為站在水盆裡(編按:電擊時導電用的)。我們當時也馬上寫狀子陳述這些發現,法官還是不理。法官的說詞是:這一段是有問題的是前三天的錄影帶,而張志輝前三天的自白只承認事後接濟,只是事後包庇,在第四天他才承認是看管人質,也就是共犯參與本案。前三天的錄影帶有問題沒關係,因為我判是判後面第四天所承認的,我沒有依據前面來判的部份。

這種話只能講給沒有頭腦的人聽,因為前面的刑求逼供使人都已經屈服了,後面要他怎麼配合就很簡單,而就自白來說更是矛盾百出。

民意高過真實……

所以你問我說一、二審判決為何有這樣大的差異,我只能說是社會輿論壓力太大,法官沒有擔當,無法真正按照證據來判決,只求討好民意。另外,我們可以「同情的理解」他們,雖然很難「原諒」他;因為這些當了二、三十年的法官,當初在受訓時,完全是比照當兵的軍事化訓練,連棉被都要疊的像豆腐乾、要唱軍歌、要檢查手帕、衛生紙,還要互相檢舉……,訓練他們不敢獨立也不願獨立,不敢擔當也不願擔當。他們會作這樣的判決,也頗符合當初的訓練。

這些法官從司訓所開始就躲在司法體系的城牆裡,從來也沒有人監督,與社會脈動完全脫節,只有一天天的覺得自己很偉大,當了法官之後也沒有任何進修,所以便成了今天的這個樣子。

第三個理由是,從以前到現在的司法官訓練、法律教育都沒有任何的人權教育,所以證據法則不懂,也缺乏人權的概念。我真的很想問二審的法官,假設這是你的兒子,這樣的判決你能心服口服嗎?如果發生在你自己身上還能心服口服我就沒有第二句話。

蘇建和的案子是這樣,張志輝的案子也是這樣,真是「別人的兒子死不完」。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都是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如果我們任由社會邊緣人遭受種種不公的歧視待遇,不把這些人當人來看,我們要如何期待一個人性的、講正義的社會?

問:接這個案子,對您或您的家人有沒有受到特殊的壓力或指責?

其實我父母是很支持我,只是一直要我禱告上帝,讓我有明辨是非、區辦善惡,有上帝來的智慧。但是另外有些親戚就不太能瞭解,他們都認為我是個不錯的律師,他們還跟我父母問說:「永頌是不是有什麼壓力,怎麼會接這樣的案子?」有個跟我比較熟的姑媽,也疑惑我所做的事,我解釋給她聽,才比較釋懷。

最重要的一個人是我太太,她也是律師,她不是不瞭解這可能是冤案,也不是不瞭解這是在救人質,可是她還是反對,她說:「你以前幫助勞工、雛妓,雖然要花時間、金錢,我都沒有意見,可是為什麼要幫助壞人的家人?」可是我覺得如果這樣的案子不接,當律師對嗎?我們的意見不同,有一些爭執,也常談的不了了之。直到後來有一天她說,因為今年六月在司改會的學生營隊看到了【綁票疑雲】這影片,受到震撼,才開始接受我為這個案子辯護。

只要講道理,大家是會改變的……

一審判決時沒有人知道我是辯護律師,二審判決後開了記者會,大家都知道我是辯護律師,後來我上一個晚間節目時,對張志輝的部份,打進來的電話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應該是要看證據,不能說壞人的家屬就一定是壞人,這跟當初一審時民眾的反應已經不同。其實也有人罵我,至於恐嚇倒是沒有,只有打電話給我,希望我不要接這種案件。但是也有人在思考,報紙的民意論壇上有人寫文章支持,甚至也接到不少鼓勵、打氣的電話。而我其他的當事人,不管是被告或原告,只要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都很快就瞭解我作的事,都跟我說:「林律師,我知道你作什麼,加油!」,很多人的鼓勵都讓我相當感動。

問:接這個案子最深刻的感受為何?

張志輝的媽媽本來在賣麵,去年案發之後,沒有人再跟她買麵,不得已只好搬到沒人認識的地方才能繼續做生意;沒想到二審判決後,又因為媒體的報導曝光,又沒人敢跟她買麵了。這意味著什麼?難道當陳進興的丈母娘也錯了嗎?她如果有錯,也只能怪她為什麼讓女兒嫁給這個人,可是這實在不是她能預料的,不是嗎?而我們的社會真的這麼有是非、正義嗎?還是一種「不需付代價的正義」?只是情緒性的發洩?

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

看到陳進興的家人所遭受的種種待遇,實在感慨很深。有一次陳進興的大兒子因教會的邀請參加一個郊遊活動,其中有個孩子把他推到池塘底去,只因為他是陳進興的兒子。類似的情況不勝枚舉,我們的社會縱使要報復,也應該針對復陳進興,他的家人已經因為他的關係,一輩子很難抬起頭來,難道我們的社會一定要把他們逼到絕處?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好處?他的孩子流有陳進興的血液,也許已經比較叛逆,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給予愛的接納,只會讓這些小孩長大後又成為另一個犯罪者,不是嗎?我知道許多教會、更生團契的朋友去關心陳進興的家人,照顧他兒子,這應該是被肯定的。在這案子的審判中,深深感受到一審的三位法官非常認真,讓我們很尊敬。這是個很明顯的對比,正因為有如此大的社會壓力,才顯得他們的可貴。

「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這是宗教上的觀點,陳進興應該為他所做的事付出代價,甚至以致於死,然而若他願意在死刑執行前承認說:「我錯了!我願意認錯!」這樣對社會不是更好嗎?對他自己也好啊!

面對輿論壓力如此之大的案件,而能堅持做出公正的裁判,這對於社會是一個非常正面的法治教育。一審法官如此認真,可是後來卻遭到內部的種種壓力,其實他們也可以輕判以解除社會壓力,可是他們沒有,他們盡力努力、擔當,讓人覺得非常感動,如果沒有一群有擔當的法官,對於社會上弱勢者就沒有公平可言。司法改革碰到其實就是法官的問題、人的問題。

問:這個案子反映了什麼司法現象?

首先覺得體會到司改會的存在真的很有價值,我深深體會至少還需要再努力二十、三十年,司法改革真的很困難。第二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如果不加速,那麼不知道有多少蘇建和案要跑出來,第三,如果人民的法治教育不提升,如果人民對法治沒有概念,如果人民都認為可以媒體審判,檢警調說有罪就有罪,有沒有證據不重要,我們的社會只會更墮落。最後一點是,有人說到因為台灣不尊重生命,隨便一個颱風就一、二十人死掉。然而司法制度性的殺人更嚴重,我們更應該設法阻止。

=====


自行到案非自首 張志輝 二審改判死刑

【大紀元1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白曉燕遭綁架案主犯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於去年10月間,性侵殺害邱姓女友案,一審認定自首,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認定僅屬自行到案並非自首,又惡性深重,改判死刑。

不滿判決 怒瞪法官

到庭聆判的被告張志輝(現已改名張銘傑),聽聞結果,表現出強烈不滿,一直「瞪」著合議庭三名法官看。退庭還押看守所時,更表示法院「亂判、亂判」,跟桃園地院差那麼多,都沒調查。

現年32歲的張志輝,86年間也被檢警認為涉及白曉燕案,曾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今仍由高等法院更四審中;93年10月下旬,張某由於邱姓女友有意分手,並懷疑另有男友,27日中午,張某闖入邱女住處,強迫發生性關係後將她勒死。

張志輝找來弟弟張志賢(另涉強盜案,高等法院判處徒刑 8年半)協助搬運屍體,至邱女車輛上,弟弟勸哥哥投案後離去,張志輝則開著車與TVBS電視台聯絡,表示他已殺人,願意接受獨家專訪。

指名找侯友宜 未自首

TVBS派出金姓記者與張志輝見面,眼見屍體,金姓記者詢問張某是否向桃園警方投案,張某卻表示要找刑事局長侯友宜,並未表示要自首。
由於TVBS記者無法聯繫到侯友宜,僅聯絡主任秘書王志超,告知張志輝涉及殺人;得知侯某不在,張某一度拒絕前往,經TVBS多名記者勸說,才於隔天凌晨2時20分抵達刑事局。

高等法院考量張某手段兇殘,犯後不直接向警方報案,反而向新聞媒體要求專訪,訪談中神情冷漠述說,未見任何愧疚,至今也未和解,考量求其生不可得,決定判處死刑。

=====


張志輝勒殺女友再姦屍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殺害邱姓前女友載屍向刑事警察局投案的張志輝,女友的驗屍報告昨天出爐,死者下體檢體檢驗出精液反應且DNA型別與張相符;由於死者與張均無身體外傷,檢方排除生前遭性侵害可能,並強烈懷疑是殺人後「姦屍」,近日將提訊張志輝深入追查。

白曉燕撕票案伏法兇手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是在十月廿七日下午侵入邱姓前女友位於楊梅鎮的住處,以毛巾勒死邱女後,在其胞弟張志賢協助下載屍外出,經連絡媒體採訪後於翌日凌晨載著邱女屍體前往刑事警察局點名求見局長侯友宜投案;由於張也身列白案嫌犯,歷經法院數度有罪、無罪的逆轉判決,該案仍在高院更審當中,此番他又涉及殺人案,且被查出曾與胞弟聯手洗劫一名住在中壢的日本籍女子,立即引起社會喧騰。

桃園檢警偵辦訊問時,張志輝在死無對證下,片面自白是因要挽回感情,一時失控以毛巾將女友勒殺,對於生前是否與邱女發生性關係或加以性侵害,則矢口否認。

桃園地檢署為了調查邱女死因、釐清案情,承辦檢察官邱文中上月初會同高檢署法醫對邱女遺體進行解剖複驗,發現死者並無明顯外傷,仍採集死者內臟檢體及下體分泌物,由法醫帶回進行藥物、毒物檢驗及鑑驗有無精液反應。

這項驗屍報告昨天出爐,雖然並未發現毒物、藥物反應,但卻驗出有精液反應,且與張志輝的DNA型別相符,證據推翻了張志輝在檢警偵訊時的說法。

檢方指出,張志輝曾供稱在犯案之前,於當月廿二日前往邱女住處企圖重修舊好,但當天卻發現邱女住處另有其他男子,因此可以研判精液應該並非案發之前性行為所遺留,而是命案當天所留的。

檢方研判,若死者當天曾自願與張發生性關係,則命案應該也不會發生,至少張也不會否認這段性關係;但若是邱女被害之前遭到強制性侵害,以其身材與曾經練過柔道的條件,張志輝並不容易得逞,且若是如此,反抗掙扎也會造成雙方或多或少受傷,但包括張本人與死者遺體均無類似傷痕。

此外,驗屍報告證實死者生前並無毒物、藥物反應,因此檢方也幾乎可以排除死者遭下藥迷昏之後遭到性侵害。

在種種邱女生前與張發生性關係或遭性侵害的可能排除之後,加上死者遭勒殺致死的過程一貫,檢方因此大膽推斷全案可能是張某勒殺邱女之後加以「姦屍」的駭人案情,加上張某大膽否認當天曾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研判他曾清理遺體企圖湮滅證據。

=====


白曉燕案又逆轉張志輝改判無期 王鵬捷.臺北訊  

喧 騰 一 時 的 白 曉 燕 命 案 , 已 伏 法 的 主 嫌 陳 進 興 妻 舅 張 志 輝 被 控 涉 案 部 分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昨 日 作 出 更 四 審 宣 判 , 合 議 庭 採 信 張 志 輝 在 檢 方 偵 訊 的 自 白 , 並 判 定 張 志 輝 有 參 與 剁 手 指 和 殺 人 , 但 沒 有 參 與 遺 棄 屍 體 犯 行 ,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

張 志 輝 涉 及 白 案 的 審 理 過 程 峰 迴 路 轉 ,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 二 審 大 逆 轉 ,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 並 當 庭 逮 捕 羈 押 ; 更 一 審 仍 判 無 期 徒 刑 , 更 二 審 改 判 無 罪 , 並 當 庭 放 人 ; 更 三 審 又 判 無 罪 , 昨 日 更 四 審 又 改 判 有 罪 , 最 高 院 歷 次 發 回 理 由 , 主 要 都 是 張 志 輝 自 白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證 據 效 力 。

判 無 罪 的 理 由 主 要 認 為 , 張 志 輝 共 自 白 了 廿 次 , 僅 其 中 一 次 否 認 涉 案 , 其 餘 十 九 次 均 坦 承 涉 案 , 但 自 白 情 形 卻 前 後 矛 盾 、 漏 洞 百 出 。 原 先 自 白 參 與 白 案 的 張 志 輝 , 後 來 更 表 示 是 受 到 調 查 人 員 刑 求 才 寫 下 自 白 書 ; 判 有 罪 的 理 由 則 強 調 , 張 志 輝 自 白 關 於 陳 進 興 剁 手 指 內 容 與 法 醫 鑑 定 結 果 相 同 、 且 部 分 內 容 陳 進 興 和 媒 體 都 未 提 及 。

藝 人 白 冰 冰 的 女 兒 白 曉 燕 ,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在 臺 北 縣 林 口 鄉 遭 陳 進 興 、 林 春 生 、 高 天 民 綁 架 , 並 向 白 冰 冰 勒 贖 五 百 萬 美 元 。 陳 等 三 人 將 白 曉 燕 殺 害 後 四 處 逃 竄 , 期 間 先 後 犯 下 綁 架 臺 北 縣 議 員 蔡 明 堂 勒 贖 案 、 綁 架 商 人 陳 朝 陽 勒 贖 案 、 方 保 芳 診 所 三 屍 命 案 及 多 起 強 盜 、 性 侵 害 女 子 案 。

張 志 輝 在 八 十 六 年 底 遭 逮 捕 , 當 時 張 供 稱 自 己 只 是 小 角 色 , 姊 夫 陳 進 興 叫 他 持 藍 波 刀 剁 下 白 曉 燕 的 手 指 頭 當 勒 贖 信 物 , 他 不 敢 剁 , 陳 進 興 就 自 己 剁 , 此 段 自 白 內 容 成 為 張 在 無 罪 與 無 期 徒 刑 之 間 徘 徊 的 關 鍵 。 本 案 被 扯 出 的 被 告 , 包 括 張 志 輝 、 陳 進 興 妻 子 張 素 真 等 十 二 人 , 目 前 僅 剩 張 志 輝 尚 未 判 決 定 讞 。 張 志 輝 在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另 涉 及 性 侵 並 殺 害 邱 姓 女 友 案 , 該 案 一 審 認 定 張 自 首 , 判 無 期 徒 刑 ; 二 審 認 不 符 自 首 要 件 , 改 判 死 刑 ; 今 年 三 月 廿 四 日 ,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二 審 對 自 首 的 認 定 和 調 查 未 詳 盡 , 發 回 高 院 更 審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