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原廠碳粉莢與相容碳粉莢的智財大戰

其實,這案件牽涉有專利與著作權的侵權爭議,還有使用授權契約的違約爭議,以及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效,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爭議。大概因為篇幅所限,本文作者並沒有能夠把這些爭議與法院判決要點講清楚,非常可惜。

在專利部分,Lexmark的九個專利都被法院判決有效,所以未獲授權「使用」該等專利碳粉夾,添加碳粉,再「製造」與「販售」相容碳粉夾的廠商,都與其和解,因為沒有絲毫勝算。至於Lexmark為什麼不去告「使用」該等回收碳粉夾的消費者,當然是因為告也告不完,所得也不多,連律師費都不夠,而且與自己的消費者為敵,是最愚蠢的事,Lexmark雖然有權提告,但從來沒有廠商會去告自己的顧客,所以,。。。

在防再填充的設計上,Lexmark置入了一個晶片來控制,類似於常見的防盜拷的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機制,這樣的東西,蠻常見的,除非Lexmark有特殊設計,又願意對外公開,否則是沒有辦法取得專利的保護的(而且,很明顯的,Lexmark是把這晶片的功能內容,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不願意透露給他人知悉,並沒有為這防再填充機制申請任何專利)。所以,Lexmark只能用創作即取得,且也能夠禁止仿冒抄襲的著作權,來指控Static Control公司所生產的相容晶片,侵害其防再填充晶片的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是不能防止他人使用逆向工程來仿製其晶片的功能設計的,所以,法院一直認為Static Control製造與銷售該等相容晶片,是合法的,使用者(包括回收碳粉莢的製造廠商)當然更不觸法。因為沒有直接侵權,更不會成立誘導侵權。

為了防止消費者將用完的碳粉莢賣給其他碳粉莢製造商,Lexmark提供了拿舊莢購新莢的折抵(rebate)20%的優惠,並說明其有專利設計,不可以轉售予他人,並將契約文字印在包裝袋上,註明撕開使用,即代表同意。這邊牽涉此種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告知錯誤訊息,是否告知不完備,是否有給消費者閱覽與反悔機會,限制客戶不得轉售使用後之產品包裝予他人(例如將喝完的可樂瓶賣給回收業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商家將產品賣給你後,那個產品就是你的,你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打洞、刻花、毀損、轉售、贈與,通通都可以,商家並不能干涉你對於該產品基於所有權人地位的處置權),確認同意機制是否為獨立步驟,消費者不致忽略而誤為同意(這也是這個案件的主要問題點)。以我國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來看,這些違法條款是無效的,而且其確認機制也不獨立,很可能其合約根本不成立,所以是自始、確定的無效。我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見解,應也是相同。

還有,因為該授權使用契約的文字,會讓人誤以為消費者不可以將使用後的碳粉莢賣給回收業者,所以形成標示不實文字於產品上,所以還涉及商標法的標示不實問題,還有前面說的契約內容與簽約形式,可能會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公平商業交易秩序產生衝突的問題。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後來的審查重點。

總之,這個案子蠻有趣的,橫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以及公平交易法等,希望我這個補充,配合該文的解析,能夠讓各位了解這個案例的來龍去賣,並引為自身之參考使用。

台灣的父母,控制欲太強。

Vincent Chen 台灣的父母都喜歡小孩進大公司,或就任公教職,領穩定薪水過日。結果呢,越聰明的學生,讀越好的學校,就越沒出息。你看那大部份台清交的工科畢業生都在台灣各種代工業,以工程師名義去做作業員的事,哪有做研發創新的事,都是靠加班趕工賺爆肝錢,很少人會放棄優渥的薪水與分紅去創業。等到想創業時,包袱太大,技術不行,人脈不足,或年齡太大,所以一事無成,而且長期加班過勞弄成一身病,只得花錢治身體,庸庸碌碌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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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暑期,總有一波一波談「大學畢業生的能力」的報導或文章。有學生來問我的話,我總是提醒他們要注意到,這些報導或文章往往都是片面的,大多是基於個人經驗,讀的時候要小心,包括讀我的東西在內。

例如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李家同校長,最近又出來說話了:「談青年就業 李家同:肯學就贏了」(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31523)。

他說大學沒有義務符合企業需求,只要把學生「基本能力」搞好,學生能自我學習成長才不會被淘汰。他以自己為例,說只要具備學問和一技之長,競爭力好就能生存。

你能說他這樣講有錯嗎?(請當做是找碴的練習)

我想,我個人並不反對這個說法,但這個說法不見得適用於所有的學生。事實上,有不少的大學生,不見得有辦法自我學習成長,即便願意努力,自我學習成長的速度不見得夠快。

換句話說,像李校長這樣很聰明的人,學東西很快,即便在學校沒學什麼,也能生存得很好;你如果從小學東西的速度就很慢,如果沒辦法「開竅」提高學習能力,又不朝特定方向努力專精學習的話,如何在業界與聰明人競爭?

坦白說,當前的問題是,每年有這麼多大學生,有人不夠聰明、有人不懂自學、有人不夠專業、有人態度不佳。如果四個「不」都齊備的人,雖然拿到學位了,請問業界會要嗎?大概不會,業界又不是慈善機構。如果收集到三個「不」的呢?很危險。我想「兩個不」是及格邊緣,「一個不」是常態分佈,「零個不」是大家都想搶的人才。

所以,如果你在大學只學些基本能力,除非你像李校長那樣特別聰明,否則你即便獲得了工作,大概得加倍努力提昇自己的專業度,才能有競爭力。

每個人的資質高低和學習能力不同,學習的路徑,還是必須考量自己的資質和能力。當年錯誤的政策,貶抑「技職教育」,把好的技職學校改制成大學,結果一大堆不適合念大學的人來念大學,當然成為問題。

我很同情現在大學和研究所畢業生的處境,我長期檢討大學的教學內容、國家的教育政策和產業政策、業界的經營和人才運用的方式,該檢討的的確很多,但如果我是現在的大學生,我應該要知道,想辦法提昇自己的能力,是操之在我的作法,在網路上在怎麼罵呀酸的,大環境不見得會因此而改變,擁有實力,才有與資方討價還價的空間。

因此我個人希望這個社會有多一些很聰明、很努力、很專業的人,去嘗試創業、帶著團隊到國外去競爭,讓資方知道,好的人才是有的,是他們不會用,不懂善待,不會培養,也不是能夠隨便招來的。

這個社會應該要有的「菁英」,是那種真正有能力、有情操、肯為人群做事的人。今天很多的在位者以及所謂的菁英,並不是我心目中所肯定的人,更不是我能尊敬和追隨的,這是傳統教育的失敗之處。而多年鎖國內鬥和財富分配不均的情況下,更造成社會大眾對於菁英的失望,以及對於菁英教育的莫衷一是。然而,如果沒有足夠多能幹的菁英,國家對外的競爭力,從何而來?

教育的目的,如果只是為了在國內打敗不如己者,獲得個人的生存繁榮空間,那我會對於這樣的目的感到失望,也不會想為這樣教育環境掏心掏肺。如果一流大學的畢業的學生,多數都向權力中心靠攏,只顧著自己的名利,而不是想著如何幫助和帶領國人到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那台灣會陷入當前的窘境,其實並不意外。這些在各界掌握權力的人士,無論是產、官、學,直接或間接造成這樣結果。

至於說,大學有沒有義務符合企業需求?我想,大學要有前瞻性,當然沒有義務聽那些只看短線的企業說的話。但是沒有義務,不表示不需要、不能夠這樣做。如何讓大學畢業生有足夠、甚至卓越的專業能力在業界擔任要職,是大學各系所應該多想想的問題,而不是撇得一乾二淨,反正我每年都教些基本能力,或是作理論研究就好,業界的需求與我何干?這就是目前大學令人詬病的地方。

有人錯誤地以為,「符合企業需求」和「學術卓越」,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目標。這是因為台灣的業界多數看短線,學界多數偏理論或鑽牛角尖,兩者漸行漸遠的緣故。要魚與熊掌兼得,有其難度,但並非不可能。假使今天業界開始注重研發,學界開始重視實務研究,還必須投入足夠的教學和研發資源,才有辦法支撐起頂尖的教學研究項目。美國著名的大學,往往有許多企業捐款贊助教學和研究,不需靠政府的力量,這是台灣業界可以參考的方向。

說專業課程完全不重要,只要基本能力(國英數+基本理論操作)就行的話,我覺得也過於偏頗。一流的大學需要設法在專業上發揮影響力,而不是在學術的象牙塔裡畫地自限;積極創新的業界也需要有開創性和企圖心的人才,而不是天天招募那些能按表操作、聽話耐操的業務員。

如果想培養專業、提昇核心能力,大學高年級和研究所階段是最好的時候。除非你天縱英明,最好不要認為專業的東西日後再學就行了,也不要認為只要能輕鬆拿個學位,修什麼課、找誰當指導老師都無所謂。我知道不少研究所的學生,成天想混,除了個人因素之外,學校或業界給他的觀感不佳,可能也是一個原因。

曾經有幾位論文是做理論研究的台大碩士,到我們實驗室來擔任研究助理,說是想轉換跑道,來學做與業界關係較高的系統研究。結果抱著原本搞理論研究的心態不放,搞了幾個月,學習狀況還比不上剛進來的碩班學生,最後放棄了,說「隔行如隔山」。今天有些高度發展的領域,不能光靠資質吃飯,需要時間去累積專業的。

以上藉著李校長的話,談到了「基本能力」「專業能力」。有幾位朋友分享了這篇(http://www.wetalk.tw/thread-16159-1-1.html)也是基於李校長的話來談教育的,作者將李校長講的「基本能力」延伸成為「核心能力」,我覺得頗值得思考的。他說大學應該教學生以下的核心能力:
- 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 邏輯的能力
- 與人溝通的能力
- 團隊合作的能力
- 追求卓越的能力
- 學習新事物的能力

如果大家去查一些大學的課程大綱的話,可以看到幾乎所有課程都在訓練學生這些核心能力。但是大家好像都覺得學校沒有好好教學生這些核心能力,落差為何如此之大?

首先,教學這件事要成功,必須老師願意教,學生願意學才行。我在台大快教滿十年了,我發現願意主動學習上述核心能力的學生並不多。很多學生只想直接學解已知題目的方法,而不是學習解那些沒有標準答案的題目。公式套多了,解題不是靠推理,實驗數據不會驗證。看著一堆學長「成功地」進到大公司賣肝賺大錢,是否覺得追求卓越也不過如此?比較多人會嫌教授教得沒有補習班老師清楚,比較少人會主動找課外參考資料來課堂上討論。從小沒需要團隊合作和與人溝通,到了大學裡面大概也不想開始培養這些能力。

二十九年前,我進台大,沒聽說課程大綱裡面有這些核心能力,也沒有教授特別來教這些,但是我在大學四年,做六學期專題、參加專題競賽、跑光華商場、每天打排球、在圖書館找論文,不知不覺地把每一個核心能力都訓練到了。

你說我特別聰明?不會。我們班上聰明的同學很多,我絕對不敢跟他們比國文、英文、數學等基本能力,所以我到處學各種專業課程。我敢說,就數量而言,我在大學時學到的與專業相關的東西遠比大多數同學多,這也算是我生存和競爭的方式。

當時我做專題的夥伴,來自於輔大物理系,他考運很差,卻是我看過最喜歡動手做東西的人,時常跑到台大,用台大的資源。各位今天喜歡搞「自造者」(maker)做東西的朋友,如果到他家看過,才知道什麼是真正的maker,他到現在還在做東西,樂此不疲,以自己的方式解決問題,過有趣的日子。如果他生在矽谷的話,可能是像Steve Wozniak一樣的怪才,早就發了。

很多人透過各種方式獲得「核心能力」。就像玩RPG遊戲一樣,能力應該是自己想辦法賺來的。如果是花用真實世界的錢,去買遊戲世界的寶物,那破關有多大的意義呢?同樣的道理,光是靠父母的財富、人脈,不靠自己的努力,能夠活出什麼樣精采的人生呢?

當然,如果有想學這些核心能力的學生來找我,我很樂意分享我的經驗,我的課程中也盡量提供訓練這些能力的機會,但我必須說,學生的學習意願和習慣,是學習這些核心能力最重要的因素,因為這些能力都不是老師能用填鴨式的方法灌入學生的腦袋裡的,學生必須主動才行。

沒錯, 當學生時,就是要主動積極學自己需要的東西,或者主動問老師,才會學得多、學得好。都進大學了,還不主動掌握自己的人生,還等什麼時候呢?重要的是搞清楚自己的資質、能力、興趣、方向,趁著還在學校的時候,幫自己補充欠缺的核心能力,學習未來會需要的基本和專業能力。但學習的規劃和執行,大部分是學生個人該主動做的事情,責無旁貸。
  • 網友X: 創業獲得不到支持,一般人沒有毅力撐到最後

  • Vincent Chen 台灣這個社會不鼓勵創業,更鄙視創新,認為所有的事情,古已有之,照做就對了,不必發明,保守冬烘,懼怕改變。還認為利用創意來賺錢,例如取得專利,沒有勞力付出,例如製造代工,是不道德的事。

  • 網友Y: 活化石本就是因為沒有進化,才變成活化石

  • 網友Z: 還有上一輩的控制欲很強,眼中只有公職跟大公司,我光是當個律師都被念一兩年,大多數人想要創業創新得先家庭革命,又是一個阻力

  • Vincent Chen 在大公司待太久的工程師,缺乏實作能力,只剩叫修能力,就是叫廠商來修理,或直接修理廠商。只會修理人,不會修理機器,技術能力是完全不行的,更不敢創業!

  • 網友Y: 在大公司呆久了,基本上都變成公務員,除了擁有公司的LOGO之外,這個人會的大多就是辦公室政治那些東西

「設計專利」Apple把旗艦店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業外觀」商標

難怪媒體會有混淆的報導,有的說Apple為其旗艦店的外觀取得了商標的保護,有的說是申請了外觀專利。其實,兩個說法都對!這是因為Apple把商店的建築外觀的設計與內部裝潢擺設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商業外觀」商標(Trade Dress)的保護。

美國商標法(15 U.S.C. Chapter 22,亦稱為Lanham Act)規定的「商業外觀」(或稱「外觀商標」),屬於商標的一種,類似於我國新修正商標法所規定的「立體商標」,其包括產品「非功能性」的外形或者形狀、產品的包裝、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的顏色或者設計、所使用的顏色與其他因素的組合,店面裝潢的設計,產品擺設,螢幕角度,裝飾配色,甚至營銷技巧等。「商業外觀」泛指一個產品的「非功能性特殊外觀」,包括產品的包裝,也可說是保護一個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或對其產品認同的商譽,跟一般商標的功能一樣,企圖維繫廠商或產品的「辨識性」,以防止消費者因為「辨識」混淆而產生錯買的事情。跟一般商標一樣,如果不去註冊,權利人就要負擔到法院舉證其為馳名商標的責任。在網站http://www.amerilawyer.com/trademark/tm_tradedress.htm#1,有提出幾個知名的的Trade Dress,可供各位參考。

而美國專利法(35 U.S.C. Article 171)規定的可申請專利之「外觀設計」,係指應用於工業製品而具有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其定義類同於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的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特殊外形、色彩或裝飾圖樣,也就是其具有視覺訴求之「工業外觀設計」。可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依附於其所應用之物品,而與產品功能性無關的裝飾性設計,即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的設計,才能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而產品具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則屬於一般發明與新型專利的保護範疇。(所以,一個兼具功能性與裝飾性的產品外觀設計,可以同時取得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

而Apple對於該建築的視覺設計與玻璃樓梯的設計等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而對於其整體商業外觀、室內擺設、配色等,也註冊了商業外觀商標。整面玻璃牆上的那個咬了一口的蘋果商標,更是突出。Apple是全面保護其產品與商譽相關智慧財產權利的典範,大家可以多多學習。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我認為無面額股票制度應該要推動

我認為無面額股票制度應該要推動,與國際接軌,創投業者才不會都跑掉了。股票的面額,沒有什麼意義。股票上登載之股數,所代表的公司股份持分比率,才比較有意義。

而特別股也應該特別點,除可發放固定或浮動股利,或剝奪其投票權,或其投票權數可以倍增至所定倍數,也應該允許於被購併或上市時,可以轉換為某特定倍數的普通股等。

這些都訂在公司章程裡,願者上鉤,私法自治,主管機關與公司法/證交法,真的就不必管那麼多了。

其實除了無面額股外,經建會的朋友說,他們最近還在研議推動特別股複數表決權(或轉換複數普通股),還有非公發公司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幾個議題。我覺得很高興,總算政府機關裡,還有個經建會,是想要做點事情的。

不過,經建會的朋友說,這幾個議題的影響層面都很大,所以配套措施都還在很謹慎的研究中,不過,至少慢慢有些進展了。

就特別股的部分,經建會的朋友說,經濟部目前決定是先放在「產業創新條例」,針對創新新創事業先放寬,不過條文內容及適用對象還在討論中。

討論來,討論去,就是不修法,唉。。。 世界上的國家裡,少數跟我們一樣冬烘的香港,他們今年3月也全面改為無面額股票制,順利運轉到現在,有發生什麼問題嗎?

我希望經建會,能夠推動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司法)、金管會(證交法)與財政部(相關稅法),好好去做好這些不何時宜法規的改革與配套措施。

然後,趕快修法啦。
  • 大股東股票
  • 質押
    沒有漲跌幅

    • 陳宜誠律師事務所 對嘛,這會是在保護投資大眾嗎?寇斯定理告訴我們,對於市場經濟,政府干預,是無效的。

  •  說實在我不知道他們在怕什麼?這麼多國家在做了。


  •  美國無漲跌幅限制
    日本為20%

    • 陳宜誠律師事務所 日本應該有特別規定,例如初次上市時或無量跌停板或漲停板幾次時,放寬漲跌幅限制,好讓股票趕快被市場定價。
  • 廢除漲跌幅限制
    從根救起
    就算有面額
    也變成沒面額

    • 陳宜誠律師事務所 是呀,漲跌幅限制,只是在凌遲市場而已,你看基亞,連跌十八支跌停板,不知道還要繼續鎖死跌停多久,持股套牢者,只好賣其它股票來籌資,造成不理性下跌效應的擴大,這有比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英美股市,一天內就可以讓它跌到市場認定的價值點好嗎?

      市場機制,就是有人看漲,想買,有人看跌,想賣,才能成交。只要看得準,在股票市場裡,多方與空方都能夠賺到錢。所以,沒有人像我國政府一樣,就是規定股票一定要上漲,不准做空,只准做多,而祭出多種懲罰空方的行政手段。

      股票就是上上下下,做當沖,做短線,做長期,做多,做空,做期權,都對市場的健全發展,有所貢獻。我國政府不斷做多,只准股票往上漲,試圖扭曲市場機制,是不對的,也是徒勞的。